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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協議

鎖定
氣候變化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CCAS)是政府和企業之間達成的自願協議。協議規定,如果能源密集型企業能夠實現難度大、效益高且能效好的碳節能減排目標,政府可以大幅度減免徵收氣候變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CCL)。氣候變化税已為能源密集型行業在碳節能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 [1] 
中文名
氣候變化協議
設立時間
2000年設立
適用國家
能源密集型產業發達的國家或國家組織

氣候變化協議概要

氣候變化協議目標

目前的機制目標將於2010年失效,相應税收優惠期也將於2013年結束。不過2007年宣佈,氣候變化協議在經審核通過並獲得聯邦補助後會延續到2017年。因此,能源密集產業對中期計劃更有信心,氣候變化協議也能繼續在英國國家氣候變化應對計劃中發揮作用。2010年政府就新地協議內容完成諮詢工作,新協議計劃在2011年4月開始生效,第一目標期到2012年。

氣候變化協議主要內容

1、氣候變化協議於2000年設立。目前的機制有五個目標期(2002,2004,2006,2008 及2010)。審核達標的企業可享受兩年的氣候變化税減免優惠。重要的是,這裏説的目標同時包括了直接排放和用電所產生的排放;
2、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免80%的氣候變化税,但2011年4月這個折扣會降低到65%,這是因為屆時對天然氣和燃料所徵的税已經低於歐盟此類燃油税的最低税率了。這將減少排放20萬噸二氧化碳
3、氣候變化協議最初准入的產業主要是《2000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條例》第二部分中列舉的產業;
4、隨後准入條件被放寬,能源密集度達到某一水平的產業,其成員企業都可參與氣候變化協議。某些情況下,還需要企業展示其國際競爭背景;
5、 現行方案下,氣候變化協議目標和能耗降低或者碳減排有關,既有絕對目標也有相對目標(如單位產出的能耗) 。目前大多數目標都與相對降能有關;
6、 政府與行業協會簽訂協議以確定目標值,隨後協會負責分配達標任務給成員企業。目前氣候變化協議下共有52個行業,約9000家企業;
7、如某行業達標,那麼其下屬成員企業都視作達標。如果某行業未能達標,下屬成員企業就有可能失去接下來兩年的税費優惠。這一規定促使所有企業積極應對,行動一致。效果也十分顯著——上一達標審核年(2008)中,99%的參與企業(8.973家)達標,重獲驗證證書享受氣候變化税的減免;
8、經節能措施未能達標的企業可以根據國內自願排放貿易計劃(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UK ETS)購買一定的排放權以貼補差額。儘管排放權的價格很低,但是並無證據顯示企業會通過購買排放權來實施能效達標;
9、氣候變化協議的實際減排效果顯著。到第四階段(2008)末,與CCA 基準年相比,企業排放降低了5.5MtC,這當然也要部分歸功於能源價格的上升。據預測,除氣候變化税本身節約的費用外,較基準值相比,同期參與CCA的企業(鋼鐵企業除外)共計節約了價值17億英鎊的能源;
10、2008年,在充分考慮了技術和市場層面的變化以後,修訂了2010年的目標值,力保其具有效益節能的潛力。其結果是,修訂後的目標值較“現有模式”能使氣候變化協議的年減排量從7MtCO2提高到2010年的11MtCO2左右;
11、2010年政府就新的氣候變化協議機制開展了諮詢。主要的區別是:機構仍然可以在絕對目標和相對目標之間選擇,但是政府已經表示它希望確保通過可協商目標從相對目標中實現絕對的節省,這將平衡預期增長所帶來的影響;
12、機構可以通過直接行動或將充分數量的經核證的減排量(國際份額)轉交給能源及氣候變化部,或者同時進行上述兩種方法來達成目標。剩餘的減排份額可以由各機構自行儲存,於未來使用;
13、每年(2012年至2015年)都將設立目標,涵蓋用電和不用於交易的直接減排。那些參與歐洲排放交易體系的機構也必須完成歐盟的交易體系義務從而獲得氣候變化税的優惠。

氣候變化協議政策驅動

1、實施能效措施可以節約經濟成本,但企業往往忽視這點而不採取行動。減免税收則能驅動其它們切實實施能效措施;
2、政府亦考慮到氣候變化税會衝擊能源密集型企業的競爭力,因此制定氣候變化協議,以保證氣候變化税在刺激企業實施能效措施的同時不對企業造成過重的負擔;
3、氣候變化税旨在推動企業實施能效措施,面向供應給工商業和公共部門的能源徵收。但可再生能源和熱電發電廠不在徵收範圍之內,燃料發電及運輸用油也享受零税免徵;
4、氣候變化税隸屬政府將税收壓力從提升就業等“正面”因素轉向控制環境污染等“負面”因素的大戰略框架。氣候變化税收入通過如下渠道返還給企業:國民保險僱主交納税降低0.3%以及投資碳信託。

氣候變化協議政策制定的基本原理

1、 行業協會/工會策略相當重要,行業協會除行政執行方案外,在鼓勵成員企業實施能效計劃方面也舉足輕重;
2、英國不斷擴大“能源密集型產業”的定義。氣候變化協議起初參照歐盟綜合污染治理和控制指令(IPPC),面向其中定義的能源密集型產業。進而考慮包括能耗密度,競爭力/公平競爭環境等因素;
3、目標的磋商比較困難。行業往往比政府更瞭解其本身的能耗情況和可行的節能途徑。不過磋商仍是確保目標效益的途徑之一。能源及氣候變化部正在不斷夯實知識,對產業能效增長空間的把握也變得更為精準;
4、與成員企業各自達標帶來的環境效益比,整個產業達標所帶來環境效益不會低於前者。

氣候變化協議主要階段

2009第四季度 - 關於新氣候變化協議的第二輪諮詢;
2010 - 現有氣候變化協議最後一個達標審核年;
2012 - 新氣候變化協議第一個達標審核年。

氣候變化協議適用國家

適用於能源密集型產業發達的國家或國家組織。需要指出,上游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碳減排方案的存在並不意味着氣候變化協議是多餘的。與迫於上游方案一昧提高電價不同,氣候變化協議提供的是更有針對性的刺激和鼓勵。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