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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夷交易章程

鎖定
嘉慶年間,清朝對西方國家在廣東地區的不法活動加強了防範。1802年至1808年,英國人多次圖謀佔領澳門,引起朝廷的高度關注。兩廣總督百齡上任後,即奏疏“酌籌民夷章程”,經軍機大臣討論,由嘉靖帝批准公佈實行。
中文名
民夷交易章程
批准公佈人
嘉靖帝
所處時代
清朝
《民夷交易章程》規定 [1] 
嗣後各國護貨兵船,俱不許駛入內港。夷商銷貨,令即依限回國,並令夷商早清夷欠。
其澳內西洋人,不準再行添屋,民人眷口亦不準再有增添。
引水船户給照、銷照,俱責成澳門同知辦理。
夷商實辦,選擇殷實之人始準承充。
王向來夷貨到粵,旨由該國自行投行、公平交易,以順夷情而服夷心,今該督等請由監督不論殷商、乏商,按股掣籤,竟以外夷貨財為調酬乏商之計,事不可行,着仍查明舊例,妥協辦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