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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

鎖定
民事制裁是國家對於違反民事法規的違法當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措施。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多種:如恢復財產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損害賠償;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支付違約金;責令排除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告誡;責令停業、停產或搬遷等。民事制裁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對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民事制裁不得因追究民事責任而使負有義務的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即不得以對人身的懲罰代替經濟制裁。 [1] 
中文名
民事制裁
出    處
《 民法通則》 第134 條
基本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適    用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基本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附款,一般用於保障民事制裁結果生效以及審理過程中訴訟的正常進行,詳見民事強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