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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
鎖定
- 中文名
- 民事制裁
- 出 處
- 《 民法通則》 第134 條
- 基本形式
-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 適 用
-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基本形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附款,一般用於保障民事制裁結果生效以及審理過程中訴訟的正常進行,詳見民事強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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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引用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