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比較憲法

(王世傑與錢瑞升合著法學著作)

鎖定
《比較憲法》是王世傑、錢端升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27年。
全書分上、下兩冊,共六編十八章。作者在第一編緒論中闡明瞭憲法的概念和國家的概念。第二至第六編分別為個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公民團體、國家機關及其職權、憲法的修改、中國製憲史略及現行政制。 [1] 
該書曾是民國時期諸多法政學堂的必讀教材,如今仍是許多高校法科專業公法學科的重要參考書之一;它在民國時期就曾多次改版重印。 [2] 
作品名稱
比較憲法
作    者
王世傑
錢端升
創作年代
現代
類    別
法學
首版時間
1927年
字    數
440000

比較憲法內容簡介

該書是一部具有系統憲法知識,講授比較憲法的教科書。其內容摘述了列國憲法上或法律上諸種不同的規定,不以國別為標準,而以現代一般憲法上所規定之問題為標準,在各個問題之下,展示了學者間諸種不同的意見,可使讀者對於各種憲法問題,瞭解到列國間已經採取了一些怎樣不同的解決方法,並且知道學者間對於那些解決方法,有些怎樣不同的見解。該書對當時國民政府時期十幾年來中央及各省所曾頒佈的憲法和法律,凡值得討論的都給予了論述。其態度是陳述,不是批評,不以列國憲法文的意義和列國政制的內容為限,所涉及的是諸種政制的理論,往往僅陳述兩方見解為止,極少附以評斷。 [3] 

比較憲法作品目錄

增訂四版序
第一編 緒論
第二編 個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
增訂三版序
再版序
初版序
第一章 憲法的概念
第一節 憲法的特性
第二節 憲法的種類
第三節 憲法觀念的沿革
第二章國家的概念
第一節 國家的名稱
第二節 國家的要素
第三節 主權問題
第四節 國家的起源及根據
第一章 人民的基本權利
第一節 消極的基本權利——個人自由
第二節 自由與戒嚴
第三節 財產權
第四節 積極的基本權利
第二章 人民的基本義務
第三編 公民團體
第四編 國家機關及其職權
第五編 憲法的修改
第一章 公民選舉權
第一節 選舉權的性質
第二節 選舉團體的組成
第三節 選舉區
第四節 選民權利的範圍
第五節 選舉程序
第二章 公民直接立法權
第一節 複決權
第二節 創制權
第三章 公民罷免權
第四章 公民總投票
第一章 議會
第一節 議會的性質及起源
第二節 議會的組成
第三節 議會的職權
第四節 議員的特殊保障
第五節 議會制度與反議會制度
第二章 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機關的組成
第二節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第三節 行政機關的職權
第三章 法院
第一節 法院職務的性質
第二節 法院的獨立
第三節 法院司法權的範圍
第四章 聯邦制度
第一節 聯邦制的特性
第二節 聯邦制的派別
第三節 幾個特殊的聯合組織
第一章 憲法修改的可能性
第一節 憲法的固定性
第二節 憲法修改的限制
第三節 未規定修改問題的憲法
第二章 憲法修改的程序
第一節 提案程序
第二節 議決程序
第三節 公佈程序
第六編 中國製憲史略及現行政制
附錄
第一章 清季之預備立憲
第一節 立憲運動的發軔
第二節 清廷的措施
第二章辛亥革命及北京政府時代的制憲
第一節 辛亥革命至國會成立
第二節 國會成立至國會解散
第三節 國會解散至袁世凱之死
第四節 國會恢復至宣統復辟
第五節 西南護法至國會二次恢復
第六節 國會二次恢復至臨時執政制度消滅
第三章 國民政府時代之制憲
第一節中國國民黨的憲法觀念
第二節國民政府組織法的變遷
第三節 約法運動與立憲運動
第四章 國民政府的機構
第一節 黨治
第二節 國民政府
第三節五院及五權
第四節國民參政會
參考書目
新舊譯名錶
王世傑先生學術年表
錢端升先生學術年表
眺望憲政的遠景——讀王世傑、錢端升的《比較憲法》 [4] 

比較憲法創作背景

20世紀20、30年代,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也就是比較憲法學開始興起。比較憲法的興起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對本國憲法研究的學術積累己達一定程度,二是對外國憲法知識的普及已達到一定程度。此時中國的國民黨政府在形式上統一了中國,政治局勢相對穩定。中國政治向何處發展,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所以憲法問題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課題,這就給憲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時代課題。另一方面,此時的學術環境相對寬鬆,中國學者受歐美日本憲法學思想的薰陶日深,憲法學界對中外憲法問題的介紹與研究達到了一定規模,為開展對各國憲法的比較研究提供了知識積澱。故而開展比較憲法學的研究的外部條件已經具備。所以有一大批憲法學者投入到了比較憲法的研究中來,致使比較憲法研究盛極一時,其成果就是一批比較憲法學著作的問世。這也標誌着中國憲法問題的研究已從直觀認識進入到理性思維的階段。在此其中,由王世傑、錢端升合著的《比較憲法》一書最具代表性。
從1920年起,王世傑在北京大學講授比較憲法課程,在此基礎上編著了《比較憲法》一書。 [5] 

比較憲法作品思想

(一)對個人權利價值的誠摯關懷
1.在體例安排上,體現了作者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高度重視。
無論是《比較憲法》的哪一個版本,在體例上都是將國家機關及其職權的內容安排在個人基本權利和公民團體之後。在20世紀30、40年代,學界對個人基本權利在憲法和憲法學體系中的地位重視不夠,個人基本權利和國家機關職權之間的關係到底如何,學界沒有清醒的認識。在此之前,很多憲法教材均將國家機關職權置於個人基本權利之前。《比較憲法》開創了將個人基本權利置於國家機關職權之前的先例,併為以後該書的各個版本所承繼,表現了作者個人基本權利高於政府權力的現代憲政意識。
2.在個人權利的起源上,否定了洛克的天賦人權説,而贊成拉斯基的人格發展説。洛克的天賦人權説是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人權是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為人民最初締結契約組織國家時所保留。所以人權也稱天賦人權和自然權利。作者認為,這種人權學説在學理上存在以下弊病:一是作為天賦人權説的理論基礎——社會契約論缺乏事實根據。國家的起源事實上並非基於人民的契約,所以天賦人權説成為沒有根據的空中樓閣;二是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只是一種虛玄的論斷”,無法得到證明;三是這種人權學説認為人權先於國家憲法和法律而存在,憲法和法律只不過是對此予以宣示和認可,而不可創造、改變,這是與事實不符的。作者認為,國家之所以必須承認個人自由,並非這些自由是一種人權,而因為其為發展個人人格所必需。而個人人格的發展又是社會分工和社會進化的條件。所以欲求社會的進化,就必須賦予人民以各種自由。對於這些自由國家不僅負有不加侵犯的消極義務,並且對於某些權利,尚負有積極的義務。
3.在個人權利類型的劃分上,作者分為個人的基本權利和公民團體權利(作者在此將公民定義為與選民同義)。個人的基本權利分為消極的基本權利和積極的基本權利。
消極的基本權利是指個人自由,其中一大類是個人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它又包括四種: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工作自由和財產自由;另一類是關係個人精神利益的自由,包括信教自由、意見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對於這些權利,國家負有不加侵犯與防止侵犯的義務。在個人自由的範圍上,作者着重從個人自由的本質和國家承認個人自由的目的這兩方面進行了探過。個人自由的實質就是個人的身體、知識與道德自由活動和表現的權能,此種權能源於個人的存在。國家只能於保護個人自由的必要範圍內以法律設立限制,但不得侵害這種權能本身。這種限制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另外,作者還認為國家承認個人自由的目的在於謀求個人的優性發展,所以個人行使自由時也不得違反這個目的。這是對個人自由的第二個限制。
積極的基本權利又稱受益權,包括受國家給予最小限度的教育的權利、弱者得受國家救恤的權利、勞工階級得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權利。個人的這些權利與國家的關係是:一方面人民的權利導致國家義務的產生,另一方面國家義務導致人民權利的產生。
(二)對於國家權力分立理論的領悟
作者認為,雖然攻擊三權分立的理論不一而足,有的主張將行政權分為執行權和管理權而將三權變為四權,有的認為國家權力只有立法與行政兩種,孫中山先生更是將國家權力分為五種,但三權分立仍是普遍的形式,所以作者以此來劃分國家的權力。
作者認為,議會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歸宿,因為近代國家的版圖和人口不容許純粹民治政體,而只能實行代議政體。在一般民治國家,議會是全體人民的代表機關。議會和全體人民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委託關係,也可以稱為代表關係。這種代表關係類似於私法的委託關係。代表者的行動在法定的範圍內有拘束被代表者的效力,而且代表者須力求與被代表者的意見趨於一致;但是這種代表關係異於私法的委託關係,即代表者的行動不以被代表者所明授的訓示為限制。議會制這種代議政體和分權主義不能分離,也就是説,議會的職權,惟議會全體方可行使。
除議會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自有特殊的權力,這種權力受到憲法與法律的保障,不是來自於議會的授權,雖然議會可以監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權力,但不可代行之。法院獨立的含義,作者認為,應是法院法官的審判不受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干涉;一個法院對於另一個法院的判決,只能於判決後,依上訴的程序而變更,在審判之時,任何法院也不受其他法院的干涉;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法院判決以後也不享有變更法院判決的權利。這就是“法官獨立審判”。但這隻能保證法院形式上的獨立,而不能使法院享有實際的或精神的獨立。而求法院實際獨立,僅憑審判的獨立是不夠的,仍須有法官任用的保障和法官身份的保障。保障法院獨立的方式還有:禁止為一個特殊案件設置一個特別法院,以求司法權的統一;禁止議會以議決方式判決普通犯罪;禁止法官兼任行政機關的職務等等。 [5] 

比較憲法作品評價

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沈宗靈:我學過,教過,最近為寫這篇短文,又大體上重看了《比較憲法》一書。總的印象是,就解放以前而論,這本書是比較憲法學或整個法學中,在學術上是較好的一本書,其主要優點是材料豐富;憲法制度與憲法理論並重;歐美政制為主,兼論中國政制;陳述清楚;一般評論也較中肯。它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在舊中國學術界有聲譽的“大學叢書”之一。 [6] 

比較憲法版本信息

該書分上下兩冊,由商務印書館首版於1927年。1928年該書再版,但再版只是重印,僅限於對訛字予以訂正和略事補充,無大改動。1936年該書出了第三版,自此版本始,錢端升參與編著。1942年該書第四版出版(這些版本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第三四版書比前版書的影響大,主要是內容得到極大的擴充。第一二版均分為五編,即緒論、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團體、國家機關及其職權、憲法的修改。後版書增加了“中國製憲史略及現行政制”一編,這一編的前三章是由前版書第五編第二章“中國製憲問題的經過”改寫而成,第四章“國民政府的機構”是全新的一章,該章使讀者從比較憲法和外國憲法的視野轉向中國的憲法制度,從而有助於讀者在對比中加深對中國憲法問題的思考。
該書的以上版本在中國大陸除一些圖書館有收藏之外,市場上已難覓其蹤。現存主要有兩個版本,一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根據商務印書館1942年版本對該書的再版,這是作為該出版社所出版的《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系列叢書的一種;二是1999年商務印書館根據該館1937年該書的版本重印的版本,這個版本的特點是除正文以外,尚有一個附錄,包括《欽定憲法大綱》等11箇舊中國憲法與憲法性文件。 [5] 

比較憲法作者簡介

王世傑,中國憲法學家和教育家。英國倫敦大學畢業,後獲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20年起歷任北京大學教授、武漢大學校長,國民黨政府法制局局長、教育部長、外交部長、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研究院院長以及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長等職。主要著作有:《比較憲法》《憲法原理》《中國奴婢制度史》等,與人合著的有:《比較憲法》。
錢端升,中國法學家和政治學家。1919年畢業於清華大學,1923年獲美國哈佛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歷任清華大學、中央大學、西南聯大和北京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北京政法學院院長、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曾經擔任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中國政治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著有《中國政府與政治》《民國政治史》《戰後世界之改造》等書。 [3] 
參考資料
  • 1.    劉志主編.中外社會科學名著千種評要 法學:華夏出版社,1992.10:193
  • 2.    尹伊君著.中國法學經典導讀:商務印書館,2015.05:150
  • 3.    尹晉華主編.法律的真諦:寫給執法者的書: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01:467-468
  • 4.    王世傑,錢端升. 比較憲法[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0.目錄頁
  • 5.    郭成偉主編.中外法學名著指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1:164-173
  • 6.    沈宗靈.再看《比較憲法》一書——為紀念錢端升先生百歲冥誕而作[J].中外法學雜誌,1999,(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