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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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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村(historic village)是2014年公佈的建築學名詞。
中文名
歷史文化名村
外文名
historic village
所屬學科
建築學
公佈時間
2014年

歷史文化名村概念演變

歷史文化名村以前一般稱為古村,九十年代國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從單體文物拓展至保護區,這個保護區的概念較大,包含了歷史街區、古鎮、古村甚至一些重要遺產點的周邊區域,比如1991年浙江省第一批歷史文化名村便是以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名義予以公佈。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提出“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要求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保護。
歷史文化名村最早見諸官方文件是2003年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公佈第一批中國歷史文化名村 [2]  ,隨後這一概念逐漸取代九十年代以來的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村鎮概念。
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試行)公佈,自此“歷史文化名村”正式成為一個法定概念。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與管理要求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村的的保護與管理要求如下 [1] 

歷史文化名村一、總體要求

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歷史文化名村二、申報

(1)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村:
①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歷史建築 集中成片;
③保留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④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2)申報歷史文化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村的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村莊為歷史文化名村的建議。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佈的歷史文化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村。
(3)申報歷史文化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村的下列材料:
①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説明;
②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③保護範圍;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⑤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歷史文化名村三、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村批准公佈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村批准公佈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1)保護規劃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②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③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④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⑤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2)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3)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村同級別的人民政府審批(如省級歷史文化名村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4)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佈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
(5)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6)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歷史文化名村四、保護措施

(1)歷史文化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2)歷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3)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①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②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④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4)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①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②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
③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5)歷史文化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6)對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7)在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
①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②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③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審批上述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8)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誌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
(9)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確因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