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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校友總會

鎖定
“武漢大學校友總會”, 英譯名為:Wuh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本會致力於聯絡武漢大學校友,增進友誼,發揚武大優良傳統,共同為校友事業的開拓與創新、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中文名
武漢大學校友總會
外文名
Wuh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1] 
成立時間
1983年11月 [2] 

武漢大學校友總會發展歷史

武漢大學的校友會歷史悠久,早在武漢大學前身武昌高等師範學校時期,在1916年學校就成立了校友會機構,組織在校師生和畢業校友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
在20世紀40年代,上海、南京、武漢、成都等一些大城市也有武大校友會組織。在1947年震驚中外的“六一”慘案中,當時的武大南京校友會、武大上海校友會的校友冒着殺頭坐牢的危險,四處奔波,印傳單、發照片,打破了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新聞封鎖,戳穿了國民黨政府的謊言,使武漢大學的“六一”慘案真相大白於天下,及時得到中共地下黨和全國進步人士的有力聲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武漢大學於1983年11月重新成立了校友會,校友會工作得到了歷屆校領導的重視和各地校友的熱情支持。1995年7月武漢大學校友總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為合法的社團,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校友總會成立於1989年12月,武漢測繪科技大學校友總會成立於1995年2月(經武漢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四校合併組建新的武漢大學後,成立了新的武漢大學校友總會。在校領導和各地校友的支持下,從2001年4月起,各地也先後合併組建了新的校友會。
[2] 

武漢大學校友總會理事成員

武漢大學校友總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名單
會長 竇賢康
執行會長 陳東昇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傳中 毛振華 艾路明 田 源 朱征夫 阮立平 李建成 周旭洲 駱鬱廷 談廣鳴 閻 志 曾文濤
常務理事(包括上述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及以下成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方國威 鄧小梅 王福 田 陸 江黎明 杜 平 吳光勝 吳志遠 吳尚栩 何宏葆 沙奇斌 鄭 泉 趙華鋒 段保順 徐東興
黃佐斌 喻 杉 詹愛平 蹇 宏
秘書長:鄧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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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文件

武漢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武漢大學校友總會(英文名為:Wuh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WUAA)。
第二條本會是由武漢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強化黨組織的政治功能,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致力於聯絡武漢大學校友,增進友誼,發揚武大優良傳統,共同為校友事業的開拓與創新、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掛靠單位武漢大學的具體業務指導,服從掛靠單位對有關事項的審查、審核。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武漢市武昌區珞珈山武漢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校友間、校友和母校間的交流,構建高質量的校友網絡;
(二)增強校友的歸屬感,為校友服務,關心和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
(三)凝聚校友力量,助力母校建設成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學;
(四)創建校友和母校相互關心、共同發展的校友文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會會員:
(一)曾在湖北自強學堂、湖北方言學堂、國立武昌高
等師範學校、國立武昌師範大學、國立武昌大學、國立武昌
中山大學、國立武漢大學(包括併入的私立中華大學、文華大學、武昌醫科大學、商科大學、政法大學和文華圖專)、原武漢大學、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湖北醫科大學、2000年合併後的武漢大學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正在武漢大學學習的學生和工作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外聘的各類專家、學者等;
(四)學校聘請的校董。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本會各級機構成員時,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五)享有本會的相關服務。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
的工作;
(四)積極與本會進行信息溝通,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
(五)聯絡校友與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為母校的發展爭
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五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
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基本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提出議案;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地各類校友會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有關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日常辦事機構是校友總會秘書處,設在
武漢大學。其主要任務:
(一)執行校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擬定校友總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處理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四)與各地各類校友會聯絡,並協調開展工作;
(五)聯絡校友,服務校友、母校和社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母校資助;
(二)校友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18年11月24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2019年4月23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