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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禁運

鎖定
武器禁運是國家或國際組織限制或禁止向有關國家或政治集團輸出武器、軍事技術和服務的政策及行為。
中文名
武器禁運
出    處
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
武器禁運是一種制裁形式和行為。包括:國家單方行動、國家聯合行動、區域性組織行動、聯合國領導下的多邊國際行動。武器禁運一般具有時效性,有宣佈開始和宣佈解除的時間。其方式有陸上禁運、海上禁運、空中禁運。其目的是:維持被禁運國家和地區的穩定,控制被禁運國家和地區的危機、衝突,抑制被禁運方提升軍事能力。武器禁運以聯合國實施的行動最具代表性,它是聯合國安理會所實施的強制性措施之一。聯合國第一次武器禁運行動是1948年阿以戰爭後,由聯合國安理會針對埃及、伊拉克、黎巴嫩、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敍利亞、約旦和也門實施的。這次禁運行動由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負責監督實施。冷戰期間,聯合國共5次通過武器禁運決議。冷戰後,為保護國家主權,反對內戰,阻止違反和平公約行為,解決人道危機,制止屠殺行為、種族滅絕行為和恐怖行動,聯合國多次採取強制性的武器禁運行動。這一時期,武器禁運不僅針對某些國家,也針對某些組織。聯合國武器禁運行動是在聯合國安理會作出相關決議後採取的,這些決議為組織實施制裁行動提供了政治和法律框架。為保證禁運的順利實施,聯合國通常會成立制裁委員會,以監督禁運行動的實施。《聯合國憲章》中無“武器禁運”一詞,實施這一制裁措施的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7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的第41條,即“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應採武力以外之辦法,以實施其決議,並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此項辦法得包括經濟關係、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絕”。其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向當事國和當事方提供武器、彈藥、軍需品、軍用車輛、軍事援助和軍事培訓等。武器禁運從內容上分為全面禁運和部分禁運;從禁運的嚴厲程度分為強制性禁運和非強制性禁運。全面禁運指禁止提供所有軍用物資及與軍事相關的如軍事服務和軍事技術轉讓等;部分禁運指對規定的內容實施禁運。強制性禁運指聯合國各成員國都應該遵守該禁運;非強制性禁運則是以非約束性的“呼籲”或“敦促”各成員國不要以供應武器的形式出現。聯合國的非強制性禁運結束的時間難以確定,通常並沒有正式的時間限定或宣佈結束。1997~2001年,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聯合國先後實施了18項武器禁運,其中強制性禁運13項、非強制性5項,涉及13個國家或國內反對派組織,聯合國設立了相應的委員會對禁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期,歐盟實施了16項武器禁運措施,涉及16個國家、地區或反對派武裝組織。其他一些國家實施的國際武器禁運有4項。根據聯合國的相關情況調查報告,現實中,違反武器禁運,包括聯合國的強制性武器禁運的活動從未停止過。其原因是:軍事貿易鉅額利潤的驅動使得一些供應國或供應方鋌而走險,造成軍事物資依舊流入被禁運的接受國或接受方;有的禁運決定由於對現實情況分析不夠而導致難以切合實際。另外,有些大國常把武器禁運作為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種手段,無端對其他國家實施武器禁運。例如,在阿以衝突期間,美國曾對一些阿拉伯國家實行武器禁運。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