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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獄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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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獄措刑》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名稱
止獄措刑
作    者
白居易
創作年代
唐代
作品出處
《全唐文》
作品體裁
散文

止獄措刑作品原文

止獄措刑,在富而教之
問:成康御宇,囹圄空虛,文景繼統,刑罰不用;太宗化下,而人不犯。成此功者,其效安在?桀紂在上,比屋可誅;秦氏為君,赭衣滿道。致此弊者,其故安在?今欲鑑桀、紂、秦氏之弊,繼周、漢、太宗之功,使人有恥且格,刑措不用。備詳本末,著之於篇。
臣聞仲尼之訓也,既庶矣而後富之,既富矣而後教之。管子亦云:“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然則食足財豐,而後禮教所由興也;禮行教立,而後刑罰所由措也。葢前事之不忘,後事之元龜,臣請以前事明之。當週成康之時,天下富壽,人知恥格,故囹圄空虛,四十餘年;當漢文景之時,節用勸農,海內殷實,人人自愛,不犯刑法,故每歲決獄,僅至四百;及我太宗之朝,勤儉化人,人用富庶,加以德教,至於昇平,故一歲斷刑,不滿三十。雖則明聖慎刑,賢良恤獄之所致也,然亦由天下之人,生厚德正而寡過也。當桀紂之時,暴徵讎斂,萬姓窮苦,有怨無恥,奸宄並興,故是時也,比屋可戮;及秦之時,厚賦以竭人財,遠役以殫人力,力殫財竭,盡為冦賊,羣盜滿山,赭衣塞路,故每歲斷罪,數至十萬。雖則暴君淫刑,奸吏弄法之所致也,然亦由天下之人,貧困思奸而多罪也。由是觀之,刑之繁省,繫於罪之眾寡也;教之廢興,繫於人之貧富也。聖王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眾;不患教之廢,而患人之貧。故人茍富,則教斯興矣;罪茍寡,則刑斯省矣。是以財產不均,貧富相併,雖堯舜為主,不能息忿爭而省刑獄也;衣食不充,凍餒並至,雖皋陶為士,不能止奸宄而去盜賊也。若失之於本,求之於末,雖聖賢並生,臣竊以為難矣。至若察小大之獄,審輕重之刑,定加減於科條,得情偽於察色,此有司平刑之要也,非王者恤刑之德也。至若盡欽恤之道,竭哀矜之誠,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此王者恤刑之法也,非聖人措刑之道也。必欲端影於表,澄流於源,則在乎富其人,崇其教;開其廉恥之路,塞其冤濫之門,使人內樂其生,外畏其罪,則必過犯自省,刑罰自措,斯所謂致羣心於有恥,立大制於不嚴,古者有畫衣冠異章服而人不犯者,由此道素行也。 [1] 

止獄措刑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詩人。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生於河南新鄭,其先太原(今屬山西)人,後遷下邽(今陝西渭南東北)。貞元進士,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年間任左拾遺及左贊善大夫。後因上表請求嚴緝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兇手,得罪權貴,貶為江州司馬。長慶初年任杭州刺史,寶曆初年任蘇州刺史,後官至刑部尚書。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新樂府運動的倡導者。其詩語言通俗,人有“詩魔”和“詩王”之稱。和元稹並稱“元白”,和劉禹錫並稱“劉白”。有《白氏長慶集》傳世。 [2] 
參考資料
  • 1.    王水照. 傳世藏書.集庫.總集 7-12 全唐文 1-6[M]. 海口:海南國際新聞出版中心,第4722頁
  • 2.    王振軍,俞閲主編. 中國古代文學精品導讀[M]. 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2017.01.第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