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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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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於1902年頒佈,由京師大學第三任管學大臣張百熙擬定,慈禧太后欽準頒行,所以就叫《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由於該年為“壬寅年”,所以又叫“壬寅學制”。這是京師大學堂的第二個章程。這個章程首次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近代教育史上關於新式學堂的較完整的體系。 [1] 
書    名
《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
作    者
張百熙
出版時間
1902年
地    位
確立了全國性的系統教育制度
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 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
京師大學堂開辦之初,就制訂了《奏議京師大學堂章程》。這是大學堂的第一個章程。但它是“戊戌變法”的產物,出自於維新派梁啓超康有為之手。慈禧太后害怕維新變法思想影響大學堂,因此,她要張百熙重訂一個新章程來加以取代。
張百熙經過半年多的“謹上溯古制,參考列邦”的反覆修訂,終於在1902年8月15日上奏所擬章程,貫徹了“端正趨向,造就通才,明體達用”的旨意,含有大學堂以及考選入學、高等學堂、中等學堂、小學堂、蒙學堂的六個章程等,共8章84節(因為自大學堂成立之日起就含統管全國教育的任務,直到1904年2月起才另立相當於教育部的“學務”專管全國的教育工作)。 [1] 
清政府於1901年宣佈實行新政。教育領域內,清政府相繼頒佈了一系列教育立法,《欽定大學堂章程》使近代意義上的學術分科體系得以確立,而在《奏定大學堂章程》中則明確把有關中國法律史的課程列為政法科大學的必修科目,是近代中國法律史學科之濫觴。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清政府委派張百熙為管學大臣,並落實開辦京師大學堂一事。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1902年8月15日)清政府頒佈由張百熙模仿日本學制主持擬定的《欽定學堂章程》,史稱“壬寅學制”。“壬寅學制”以“上溯古制,參考列邦”為指導思想,是近代首次頒佈的系統規定學制的文件,公佈了包括《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在內的6個章程。
欽定學堂章程》確立了全國性的系統教育制度,法學列在高等教育階段,而高等教育及學科體制則在《欽定大學堂章程》中得以確定。《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中,大學堂分為大學院、大學專門分科、大學預備科,附設仕學館和師範館。大學分科課程仿效日本分為七科:政治科、文學科、格致科、農業科、工藝科、商務科、醫術科。其中政治科下設政治學和法律學,詳細課程並未確定。仕學館課程分年表,所設置的法律課程主要有:刑法總論分論、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法制史、羅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蘭西法、德意志法、民法、商法、國法。
《欽定學堂章程》頒佈後不久即被廢止,即實際上並未執行。然而,其所倡導的近代意義上的學術分科體系以及中國法律史學課程的設置,則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