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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屍傷

鎖定
同驗屍,古稱檢驗屍傷,是一個徹底檢查屍體的醫療程序,以確定死亡的原因和方式並評估任何可能存在的疾病或損傷。通常由病理學家或法醫等專門醫生進行驗屍工作。
司法上,在涉及人員死亡的案件中,通常由官府(政府)派出仵作(法醫)對被害人死傷情形作出鑑定,以取得偵破、斷案、審判、定罪的根據。
中文名
檢驗屍傷
外文名
Inspection body injury
實    質
對死者屍體徹底檢查的醫療程序
特    點
專業性
適    用
涉及人員死亡的刑事案件

檢驗屍傷驗屍步驟

看屍體的僵硬程度
一般情況下,屍體在死後30分鐘—2小時內就會硬化,9小時—12小時完全僵硬,30小時後軟化,70小時後恢復原樣。但如果在土中或水中,或在低温乾燥情況下則會延緩,高温多濕條件下會加快。
看屍的變化
(1)指壓:屍斑是血液由於重力學的原理積存於屍體下面而出現的特有斑痕,
死後6一12個小時指壓時會有一定的褪色,超過了12小時,就基本上不會褪色了。
(2)移位:如果屍體被挪動過屍斑會發生移位,但死後8—9小時再改變屍體的體位,屍斑只會發生部分的移動,舊的屍斑還會存在,同時還會出現新的屍斑。經過了1 0個小時以上,屍斑就不會動了。
(3)注意:要考慮死者的年齡、體格、死因以及屍體放置的環境因素,不同的因素會產生極大的不同。
下面的公式常用來推斷死亡時間:常温(98.6oF)一屍體直腸温度/l.5=近似死後經過時間
看屍體內的消化物
食物經胃部消化大約2小時會全部到達小腸。
傳統上用三種方法來推斷死亡時間:屍僵、屍斑及屍温。偵探小説家經常利用這種推斷把故事情節描述得栩栩如生,你可不要完全相信。因為屍體現象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如環境的温度、屍體的體格、運動程度、是否飲酒、是否用麻醉劑等方面的影響。
屍斑的出現也有一定的時間規律,死後血液循環停止,最快半小時後,血液因自身重力墜積於屍體的底部血管,該處皮膚現出紫紅色的斑痕,像瓶底的紅酒,這就是屍斑。屍斑最晚在死後4 ~10小時內出現。它的顏色持續時間很長。如果一個人死後仰面躺在牀上時,屍斑應在他的背部,如發現屍斑在身體的前部,説明屍體被移動過。
看屍體腐爛程度
第三方面是通過屍體的温度來判斷死亡時間。死後體內停止產熱,屍體的温度大約每小時會下降1度。肌肉組織和環境的温度對屍體温度影響很大。胖人的屍温比瘦人的屍温降低得慢;温暖室內的屍温比寒冷室外的屍温冷得慢。
面部及四肢發涼、屍斑、屍僵開始出現,其死後經過時間為1~2小時。
屍斑呈片狀分佈,屍僵大部分出現,其死亡時間經過3~4小時。
屍斑融合成大片,屍僵全身出現,角膜微濁,嘴唇開始皺縮,用縮瞳劑、散瞳劑滴眼,瞳孔仍有反應,其死後經過時間為5~6小時。
屍僵高度發展,指壓屍斑能完全退色,角膜高度混濁,眼結合膜開始自溶其死後經過時間約12小時。
屍斑能全部壓退,羊皮紙樣斑形成,角膜高度混濁,鞏膜黑斑出現,口腔粘膜及眼結合膜自溶,其死後經過時間約24小時。
上述幾種屍體現象出現的時間,是以春秋季節為基礎的,夏季則加快,冬季則變慢。
腐敗性腹部膨脹,在春秋季節於死後8~10小時,夏季於死後4~5小時,冬季於死後48~72小時開始出現。
腐敗綠斑,在春秋季節約於死後24小時,夏季約於死後12小時,冬天死後72~120小時開始出現。
腐敗血管網,在春秋季節於死後48~72小時,夏季於死後1~2天,冬季約於死後7天開始出現。
頭髮易於脱落和腐敗水泡現象,在春秋季節於死後3~5天,夏季於死後1~2天出現,冬季一般不出現腐敗水泡。
腐敗巨人觀,在春秋季節於死後3~7天,夏季於死後2~3天,冬季於死後15~30天開始出現。在盛夏季節,屍體軟組織液化消失僅存屍骨,需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在有蠅破壞的情況下,時間更會縮短。如果所檢屍體在水中,則還有些屍體現象供推測死亡時手腳皮膚泡軟膨脹,呈白色皺縮狀的現象,若出現於手掌、腳掌處,則死亡時間在4 小時左右;若出現於手背、腳背處,則死亡時間於48小時左右。
手腳皮膚脱落呈手套狀的現象,若是出現於夏天的屍體上,其死亡時間為一週左右;冬天為一月左右;春秋天則為2周左右。
腐敗巨人觀,在春秋季節於死後7~10天,夏季於4~5天,冬季於1.5~2月出現。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屍體現象的發生和發展受到各種條件制約的,在判斷具體的死者死亡時間時,應當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分析和推測,絕不能對任何一個數據生搬硬套。
胃內食物在法醫學上有其獨特的意義。法醫工作者既可以根據胃內食物的種類和成分,推斷死者的進食地區、生活習慣和經濟狀況等情況,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還可以根據胃內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況,推斷死者最後一次進食到死亡的大概時間,為推斷死亡時間和死者生前的活動範圍提供科學依據。
實踐表明,胃內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決於食物的性質。以米飯、蔬菜類食物為例,如果飯粒、蔬菜外形較完整,乳糜減少,只有少量食物進入十二指腸,則一般應當是在飯後1~2小時內死亡的。如果胃內食物全部成乳糜狀,只有極少的飯粒、蔬菜殘渣,食物已進入大腸,則大約是在飯後4小時死亡的。胃內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僅殘存如青菜頭粗皮纖維、海帶皮等硬質蔬菜皮,則在飯後4 ~6小時死亡。如果胃內容物是肉類或油膩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則進食至死亡的時間的推斷應當相應延長。
運用胃內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來推斷進食到死亡的時間,應當充分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腸道推進食物的速度是有差異的;二是人死後胃腸蠕動和消化酶的作用還要持續一段時間,使食物繼續推進和消化。這種情況在屍温下降緩慢時更為明顯。
根據膀胱內尿液的多少推測死亡時間
在夜間死亡的人,還可以根據膀胱內尿的充盈程度來推測死亡時間。按照常人的習慣,睡覺前要排尿,如果屍檢時見膀胱內尿量甚少,則可能是睡後2 ~3小時內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則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這種情況偶然性較大,所以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僅憑此來判斷死亡時間。
一般屍體現象的發生、發展受內外因素影響較大。應綜合全部材料進行客觀的分析。

檢驗屍傷古籍釋義

司法用語。命盜、鬥毆等案, 由官府派仵作檢查驗明被害人的死傷情形,以便取得審判、定罪的根據。清制,凡鬥殺、故殺、謀殺等項應當檢驗者,其京師內城旗人及香山各處營房人命,由刑部當月處司員率仵作往驗;街道及外城人命,無論旗人還是民人, 由五城兵馬司指揮相驗,如指揮一時不能分身,準委副指揮、吏目代驗,但仍歸指揮承辦。在外省,地方呈報人命,州縣正印官應當立即或不遲於二三日,親自帶領仵作一名、刑書二名、皂隸二名前往相驗;如果正印官因公外出,就移請壤地不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代驗;如果地處較遠,不能朝發夕至,且印官又經外出,方許委派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前往相驗,填具屍格通報,仍歸印官承辦;如果府州縣沒有佐貳官,或者雖有而不同城者,準令經歷、知事、吏目等官驗立傷單,申報正印官複驗,填圖通報;如正印官不能很快回任,仍請鄰邑印官查驗填報。如是吏役命案,在京本城官概令迴避,由該城御史速調別城指揮, 帶領本管仵作吏役前往相驗; 在外省,本州縣吏役命案,本州縣印官迴避,另委他州縣印官帶領本管仵作吏役前往查驗。正印官在檢驗屍傷以前,必須詳細詢問屍親、證人及兇手等,令他們如實招供説明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然後即親往陳屍之處,督令仵作依照規定程序檢驗唱報。對要害致命之處,應仔細地檢驗其圓、長、斜、正、青、紫分寸,是否果然系某物所傷,公同與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方心悦誠服,然後成招。如果屍體因為時間較長而發生變化,其青赤顏色,亦須詳辨。對於致命之處和致命之傷亦要逐一辨視,親填屍格,不可厭惡屍氣,高坐遠離,任聽仵作唱報、吏役填寫,以致匿重報輕,減多增少。要及時預先急索行兇器仗,以憑參照傷痕,定驗大小闊狹。兇器未到,不可分毫增減,以防他日索到兇器發生異同不等之情。若屍親控告與檢驗傷痕不同者,允許再行復驗,但不得違例三驗,以免拖延案件審判和拖累犯證。如對檢驗有懷疑,另委別官審理者,所委之官應當帶同仵作親詣屍所,不得吊屍檢驗。如果屍體已入棺埋葬者,亦可開棺驗屍。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斷獄》“檢驗屍傷不以實” 條律文規定:“凡檢驗屍傷,若牒到,託故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複檢官吏相互扶同屍狀,及不為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減屍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 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