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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鎖定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1999年12月9日發佈,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04年5月1日廢止。 [3]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併發布了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 [4]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日起,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實施 [2] 
中文名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發佈時間
1999年12月9日
施行時間
2000年3月1日 [1] 
通過會議
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
印發號
公安部第45號令
廢止時間
2004年5月1日 [3]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發佈背景

2000年3月1日起,中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對違章駕駛員記分管理。公安部部長賈春旺簽署公安部令,發佈《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在這一辦法中,根據駕駛員交通違章行為嚴重程度及其社會危害性大小,對醉酒後駕車等74種違章行為,分別規定了12分、6分、3分、2分、1分等5個一次記分分值。同時,對造成交通事故負有事故責任的3種情形,規定了追加記分。 [5]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規定發佈

公安部第45號令(已廢止)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增強機動車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減少道路交通違章行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交通違章記分管理。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員予以記分和考試;對模範遵守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員予以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五條 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衞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二條 記分週期為一年度,總分12分,從機動車駕駛員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一個記分週期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週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
第十三條 交通違章記分與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為進行糾正、處罰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責任同步執行。
對非本地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給予記分的,應當將記分情況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駕駛員記分分值已滿12分的,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合格後應當及時發還。但同時被處以吊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期限未到的,應當在吊扣期滿後發還。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交通違章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分值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考試的內容是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查詢方式。對需要參加考試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提前通知考試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並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 記分分值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經考試合格的,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
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被再次記滿12分的,除須重新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考試外,還須增考場地駕駛。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自被滯留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考試的,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交通違章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訴訟期間機動車駕駛員接受考試的時限順延。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交通違章記分的機動車駕駛員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機動車駕駛員連續二個記分週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免審驗一次;
(二)機動車駕駛員連續五個記分週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同時延長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二年;
(三)機動車駕駛員連續十個記分週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二十年內免審驗和換證。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予以獎勵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註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依據地方法規、規章規定的違章行為確定的記分分值,只適用於本地機動車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OOO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政策廢止

2004年5月1日,《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公安部令第45號)廢止 [3]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現行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趙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2]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現行交規記分規定如下 [2]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