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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專利

鎖定
標準專利是指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專利局審查、授權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獲得註冊的發明專利。指定專利局有三個,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標準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指定專利申請的申請日起最長20年(須在第3年屆滿後每年續期),自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文名
標準專利
詞    性
名詞
過    程
何時提交申請等
簡    介
獲得註冊的發明專利

目錄

標準專利申請流程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
(1)何時提交申請 [1] 
申請人須在指定專利局公開指定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1] 
(2)文件和資料 [1]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 [1] 
以專利表格第P4號提交記錄請求; [1] 
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申請的複印件兩份﹝其中一份以活頁形式提交﹞; [1] 
發明的中、英文名稱;文摘的中文和英文文本; [1]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1] 
申請人如果不是在指定專利申請中的申請人,便須提交一項解釋申請人有權申請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的核證副本﹞; [1] 
如指定專利申請並無載有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則須提交一項識別申請人所相信是發明人的人的陳述; 一項陳述,指出申請人是否在指定專利申請上具有優先權,如要求具有優先權,則須説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編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 [1] 
一項陳述,指出申請人在提交指定專利申請時是否已就不具損害性的公開提出權利要求。如已提出如此的要求,則須説明公開有關發明的展覽或會議的名稱和地點、展覽或會議的開幕或開始的日期,以及首次公開該項發明的日期; [1] 
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1]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譯本。 [1] 
(3)提交費和公告費 [1]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最早提交記錄請求的任何部分後一個月內予以繳付 [1] 
(4)提交日期 [1] 
申請人在記錄請求説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提出指定專利申請、列明指定專利申請編號、發表編號和發表日期後,本處即會就申請人的記錄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1] 
(5)審查和發表 [1] 
香港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註冊處會在設定記錄請求的提交日期後,審查你的請求;如該項請求有任何不足之處,專利註冊處會通知你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專利註冊處會發表該項記錄請求,並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審查程序的詳情,載於工作流程圖。 [1] 
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
(1)維持標準專利的申請 [1] 
申請人必須以專利表格第P9號提出申請,並繳付維持費,以維持標準專利申請。如果申請的申請在發表記錄請求五年後,仍未能進入第二階段﹝即註冊與批准請求,詳情見下文﹞,便須予以維持。否則,專利註冊處會把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1] 
(2)何時提交申請 [1] 
申請人必須最遲在香港發表記錄請求或指定專利局批准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註冊與批准請求。 [1] 
(3)文件和資料 [1]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 [1] 
以專利表格第P5號提交註冊與批准請求; [1] 
已發表的指定專利説明書的核實副本,另加一份以活頁形式提交的副本; [1] 
發明的中、英文名稱;申請人如果不是在有關的標準專利申請中指名的申請人,便須提交一項解釋申請人有權申請的陳述,以及證明申請人有權申請的支持文件﹝例如轉讓的核證副本﹞; [1] 
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1]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譯本。 [1] 
(4)提交費和公告費 [1]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最早提交註冊與批准請求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1] 
(5)審查和批准 [1] 
申請人在註冊與批准請求上指明申請人身份、提出指定專利,並列明記錄請求發表編號、指定專利發表編號和發表日期後,專利註冊處便會就申請人的註冊與批准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1] 
專利註冊處會在設定註冊與批准請求的提交日期後,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如該項請求有任何不足之處,專利註冊處會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專利註冊處會為該指定專利註冊,並就有關發明批准標準專利。專利註冊處亦會發表該項已獲批准的專利,並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審查程序的詳細資料載於工作流程圖。 [1] 

標準專利優先權

就某項發明而提出的指定專利申請的所有人,基於在某一巴黎公約國內就同一發明的專利或其他保護提出的較早申請,而根據指定專利局的法律在該項較早申請的提交日後的12個月期間內,享有優先權利。凡就指定專利申請的標的之發明而提交標準專利的申請,則就該項提交而言,上述的人或其所有權繼承人所享有的優先權利,須與其指定專利申請根據指定專利局的法律所享有的相同。 [1] 
該項較早申請是在一個不屬巴黎公約國的國家、地區內提交的;在指定專利局中所享有的優先權利,是在一份國際協議簽訂後而批准的。而香港屬協議一方或其他情況下由協議的任何一方將該協議施行於香港,則該份協議規定上述的優先權的批准乃基於在該國家、地區或為該國家、地區所作的最先提交,並受限於與(巴黎公約)所訂下的條件相等的條件。
指定專利當局的法律,包括在任何巴黎公約國所作的提交,凡根據該國的當地法律或根據雙邊或多邊協議相等於正規國家提交者,即產生優先權利;為決定優先權誰屬的目的,就一項以往的最先申請所涉的同一標的事項而做出的且是在同一巴黎公約國或就同一巴黎公約國提交的其後的專利的申請,即視為最先申請;可就一項指定專利申請聲稱具有多項優先權。這裏的“巴黎公約國”(PadsConventloncountry)指除香港以外的屬巴黎公約簽約一方的國家或地區,或該公約所延伸適用的任何國家。
參考資料
  • 1.    .於玉林主編.無形資產管理全書.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