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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龍

(原法政大學校長、民國外交官)

鎖定
樑龍(1888-1968),男,籍貫廣東梅縣,民國外交官, 曾任法政大學校長、中大法學院院長。 [1-2] 
全    名
樑龍
出生日期
1888年
逝世日期
1968年
籍    貫
廣東梅縣
性    別
曾任職務
法政大學校長、中大法學院院長

樑龍人物經歷

1928—1933年派署駐德國使館一等秘書、參事。
1933—1939年代理駐捷克使館一等秘書、參事,代理駐捷克使館代辦。
1939—1942年任駐羅馬尼亞特命全權公使。
1945—1946年任駐瑞士國特命全權公使。
1946—1949年任駐捷克特命全權大使。 [2] 

樑龍軼事典故

南京國民政府加入經濟類公約數量也不多,頗有影響的是《防止偽造貨幣國際公約》和《白銀協定》。1928年1月10日,國聯行政院就前者草案徵求中國意見。1929年4月,中國派駐德使館一等秘書樑龍參加訂約大會。該約對中國影響頗大的是第十條,“各締約國已訂或將來所訂之引渡條約中應將本約第三條之罪列入引渡罪之內,各締約國其引渡犯罪人不以締結條約或相互引渡為條件者,此後承認(於此等國家間)本約第三條所列各罪為引渡罪。引渡之准許應按照各被請求國法律辦理。”因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未取消,中國擔心對外人執行引渡會有窒礙,“若僅對於無領事裁判權人民執行引渡則頗不公平”。樑龍提出保留意見,但遭英、日、法代表反對,他們“恐大會因此負贊成廢除領事裁判權之責任”。樑龍解釋並無此意,“且表示不通過,即不簽約,始得勝利。”這樣,保留條款得以附入議定書中,即在領事裁判權未取消前,中國不負引渡責任。中國加入公約後,積極調整內部法律,以適應公約,如修訂國內法律、成立國內反偽造貨幣機構等。該公約有一定缺陷。樑龍認為,這次大會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因為大多數國家代表擔心國際聯合會過度干預本國司法權或公約損害本國利益,故使公約中重要問題不能得圓滿解決辦法,效力大打折扣。不過,該公約畢竟使偽造貨幣者成為國際共同打擊的對象,規定“或引渡或起訴”的原則使偽造貨幣罪犯無處藏身,對國際合作共同打擊偽造貨幣犯罪有重要意義。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