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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協定

鎖定
白銀協定亦稱“倫敦白銀協定”或“八國白銀協定”。1933年7月20日由世界五大產銀國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秘魯、澳大利亞) 和三大存銀國 (中國、印度、西班牙) 在倫敦會議上商定。白銀協定規定了有關產銀、用銀國4年內售賣白銀的數量和辦法。 [1] 
中文名
白銀協定
別    名
倫敦白銀協定
八國白銀協定
它的主要內容有: (1) 主要產銀國從1934年1月起4年內不得出售白銀,在此期間每年各從其礦產之生銀內統合購買純銀3 500萬盎司,或用以“準備”或用以鑄幣。(2) 在同期內,印度售銀總量不得超過純銀1,4億盎司;西班牙售銀總量不超過純銀2000萬盎司;中國不出售熔幣所得的生銀。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