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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洪舉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原巡視員)

鎖定
楊洪舉,男,漢族,1959年1月生,四川都江堰人,四川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1980年4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  曾任成都市原郫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成都市金牛區委副書記、區委黨校校長,成都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成都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城管委黨組書記、主任,成都市城管委巡視員等職務,2019年2月退休。
2019年12月16日,楊洪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2020年9月27日被開除黨籍。2021年10月25日,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5] 
中文名
楊洪舉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四川都江堰
出生日期
1959年1月
畢業院校
四川省委黨校
學    歷
在職大學

楊洪舉人物履歷

1980年4月至1981年10月,在灌縣白沙鄉衞生院工作;
1981年10月至1983年11月,在灌縣計生辦工作;
1983年11月至1987年3月,任灌縣衞生局副局長;
1987年3月至1992年5月,任都江堰市衞生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2年5月至1995年5月,任都江堰市灌口鎮黨委書記;
1995年5月至1995年11月,任都江堰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5年11月至1997年11月,任都江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1997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任成都市計生委黨組書記、主任;
2003年10月至2006年12月,任郫縣縣委書記;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郫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任郫縣縣委書記;
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任成都市金牛區委副書記;
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任成都市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任成都市城管局(市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市城管局(市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市城管執法局局長;
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成都市委副秘書長,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市城管執法局局長;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任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巡視員;
2019年2月,退休。 [1] 

楊洪舉職務任免

2009年2月9日,郫縣召開全縣領導幹部大會宣佈,免去楊洪舉同志中共郫縣縣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14] 
2010年9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任命:楊洪舉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6] 
2013年3月4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任命:楊洪舉為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7] 
2014年1月27日,成都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決定:楊洪舉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8] 
2015年3月,楊洪舉同志任成都市城管委主任、黨組成員、書記、市城管執法局局長。 [10] 
2016年2月,楊洪舉同志任成都市委副秘書長,免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11] 
2017年6月20日,成都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免去楊洪舉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9] 

楊洪舉擔任職務

四川省第八、九次黨代會代表,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13]  ,成都市第十屆市委候補委員、委員,成都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屆、十六屆人大代表,中國共產黨成都市第十二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12] 

楊洪舉人物事件

楊洪舉政務警告

2019年4月22日,針對成都市揚塵污染治理工作推進不力的問題,給予時任成都市城管委黨組書記、主任楊洪舉政務警告處分。 [2] 

楊洪舉違紀被查

2019年12月16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原巡視員楊洪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楊洪舉開除黨籍

2020年9月,楊洪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經查,楊洪舉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縱容、默許配偶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楊洪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成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洪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楊洪舉提起公訴

2020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楊洪舉涉嫌受賄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 

楊洪舉一審判決

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楊洪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5] 

楊洪舉違紀犯罪情況

利用職務之便為廣東某公司在市政道路建設項目中標謀取利益等。2005年至2008年,楊洪舉在擔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廣東某公司在該縣市政道路建設項目中標、成都某公司在排污工程項目中標、成都某建設公司在地產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2009年至2010年,楊洪舉在擔任金牛區區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四川某公司在項目中標和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2005年至2019年期間,楊洪舉分別收受廣東某公司、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建設公司、四川某公司等單位負責人財物。同時,楊洪舉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3]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2004年至2016年,楊洪舉違規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禮金摺合共計101.7萬元人民幣(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違規從事營利活動,2004年至2018年,楊洪舉通過其妻龍某投資多家藥房,獲利930萬元,另分得價值25萬元的藥品;2011年,楊洪舉出資900萬元,以四川某不鏽鋼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並持有郫縣某銀行有限責任公司9%的股份,分紅獲利18.86萬元;2013年,楊洪舉出資1028.41萬元,其妻弟出資101.1萬元,兩人以四川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共同購買某鎮15.42畝土地用作商業開發,等等。
受賄罪。2003年至2011年,楊洪舉利用擔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成都市金牛區委副書記、成都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某公司副總經理黃某某等人在土地競拍、項目承攬、土地置換、貸款申請、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龍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美元、港元、汽車,以及他人代為支付或免除的房屋價款、裝修款等摺合共計2600餘萬元。其中,2006年,楊洪舉利用擔任原郫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黃某某在項目承攬上提供幫助。2010年,楊洪舉收受黃某某所送房產兩套,並授意黃某某安排他人代持。2016年4月,為逃避組織審查調查,楊洪舉安排黃某某將上述房產出售,所得款項由黃某某代為保管。 [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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