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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明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鎖定
楊曉明,男,漢族,1966年7月出生,寧夏吳忠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3] 
2022年12月14日,紅寺堡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受賄一案。 [8] 
中文名
楊曉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寧夏吳忠
出生日期
1966年7月
畢業院校
西北建築工程學院
西安理工大學

楊曉明人物履歷

1988.07—1997.09 縣級吳忠市市政公司工作(其間:1992.09—1995.07西北建築工程學院成人教育建築經濟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97.09—1998.09 縣級吳忠市市政建設管理公司副經理;
1998.09—2000.05 吳忠市市政公司副經理;
2000.05—2005.09 吳忠市污水處理廠籌建處主任(其間:2002.09—2005.07西安理工大學水利水電學院環境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5.09—2006.06 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正科級幹部;
2006.06—2008.11 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設監察支隊支隊長;
2008.11—2011.10 吳忠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
2011.10—2012.09 吳忠市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人防辦副主任,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副主任;
2012.09—2012.10 鹽池縣副縣長候選人;
2012.10—2014.07 鹽池縣副縣長(其間:2013.04—2013.12掛職任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副區長);
2014.07—2016.07 鹽池縣委常委、副縣長、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07—2017.05 青銅峽新材料基地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05—2019.01 吳忠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01—2022 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2]  [6] 

楊曉明人物事件

楊曉明接受調查

2022年3月14日,據吳忠市紀委監委消息: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吳忠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3] 

楊曉明依法逮捕

2022年9月,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吳忠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曉明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楊曉明提起公訴

2022年9月,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吳忠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曉明先後利用擔任吳忠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吳忠市建設局副局長、鹽池縣副縣長、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合同簽訂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楊曉明依法雙開

2022年12月1日,據吳忠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吳忠市委批准,吳忠市紀委監委對中共吳忠市第六屆委員會原委員、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曉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楊曉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組織觀念淡漠.對紀法缺少敬畏,利用職權肆意斂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吳忠市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吳忠市委常委會會議同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楊曉明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中共吳忠市第六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吳忠市監委給予楊曉明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已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對楊曉明黨紀處分決定待召開吳忠市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7] 

楊曉明開庭審理

2022年12月14日,紅寺堡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受賄一案。被告人家屬等60餘人到場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9月至202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楊曉明先後利用擔任吳忠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吳忠市建設局副局長、鹽池縣副縣長、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楊某等10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36.99萬元和價值1萬元的加油卡,價值共計人民幣337.99萬元,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合同簽訂、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 [8] 

楊曉明一審宣判

2023年1月,紅寺堡區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曉明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曉明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2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楊曉明先後利用擔任吳忠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吳忠市建設局副局長、鹽池縣副縣長,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梁某等10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37.99萬元,併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合同簽訂、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另外,被告人楊曉明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曉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37.9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楊曉明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綜合全案犯罪事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