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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爾木市民政局

鎖定
格爾木市民政局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格爾木市民政局
辦公地址
格爾木市
性    質
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格爾木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社團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組織監督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卹、補助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標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實施;審核報批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擬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監督有關生活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擬訂救災工作計劃和制度,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組織實施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
(八)擬訂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參與相關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擬訂地名工作規劃,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實施地名社會化服務工作;承辦有關地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一)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管理實施辦法,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格爾木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民政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人事、機構編制、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辦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起草相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辦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民政政策理論研究、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承辦單位的黨羣工作;承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財務工作;承辦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承辦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民政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承辦指導和監督國家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的實施工作,提出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監督實施烈士褒揚辦法;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軍供站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優撫事業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承辦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市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參與相關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及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核。承辦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民政項目工作的實施與管理。
(二)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承辦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研究擬訂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承辦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擬訂減災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户社會救濟辦法;承辦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協調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承辦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