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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議會

鎖定
柬埔寨議會最早成立於1947年。根據1947年頒佈的王國憲法,在國王下設王家議會、國民議會和王國議會。王家議會負責處理王位繼承相關事宜,國民議會和王國議會系通常意義上的議會兩院。1953年柬埔寨獨立後,保留君主立憲制,議會實行兩院制,由國民議會和王國議會組成。1970年,朗諾發動政變,廢黜西哈努克,成立“高棉共和國”,撤銷議會兩院,代之以制憲大會。1975年,紅色高棉推翻朗諾政權,於1976年頒發新憲法,改國名為“民主柬埔寨”,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為柬埔寨最高立法機構。1979年,越南侵柬後扶植建立金邊政權,又稱“柬埔寨人民共和國”。1981年,柬埔寨舉行全國普選產生國會,國會是最高代表機構、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1991年《柬埔寨衝突全面政治解決協定》在巴黎簽署後,1993年聯合國駐柬埔寨臨時權力機構主持首次柬埔寨全國大選,產生制憲會議,1993年柬埔寨王國新憲法頒發後,制憲會議即轉為國會,系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關。
中文名
柬埔寨議會
所屬國家
柬埔寨
成立時間
1947年

目錄

柬埔寨議會簡史

1998年7月,柬埔寨舉行第2屆國會選舉,122個國會議席基本被奉辛比克黨、人民黨和森朗西黨包攬。1999年3月4日,柬埔寨國會通過關於成立柬參議院的憲法修正案。同年3月25日,柬埔寨參議院正式成立,人民黨主席謝辛任首屆參議院主席,柬埔寨議會從此轉為兩院制。
柬埔寨王國憲法規定,議會是柬埔寨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由國會和參議院組成。參議院負責國會和王國政府之間的協調。國王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參議院主席任代理國家元首。 [1] 

柬埔寨議會國會

柬埔寨議會職能

柬埔寨憲法修正案第90條規定,國會是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主要職能包括: [1] 
1.準國家預算、國家計劃、國家借貸資金議案、國家金融合同,制定、修改和廢除國家税收。 [1] 
2.準政府預算執行報告。
3.批大赦法令。
4.準或廢除國際條約或國際協約。
5.批宣戰法令。

柬埔寨議會構成

柬埔寨憲法第76條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少於120人。國會每屆任期5年。柬埔寨第4屆國會於2008年9月成立,共有議員123名,女性議員27人。人民黨佔90席,反對黨森朗西黨佔26席,人權黨佔3席,奉辛比克黨和拉納烈黨各佔2席。國會由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若干專門委員會組成。 [1] 
下設9個專門委員會:
1.保護人權與訴訟委員會
2.財政和銀行委員會
3.經濟、計劃、投資、農業、農村發展和環保委員會
4.內政、國防、調查與反貪污委員會
5.外交、國際合作與新聞宣傳委員會
6.立法委員會
7.教育、宗教事務、文化與旅遊委員會
8.衞生、社會福利、勞工與婦女事務委員會
9.公共工程、交通、通訊、郵電、工業、能源與貿易委員會
每個專門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7人,通過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各一名。
國會閉會期間,由國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由國會主席、2位副主席和9個專門委員會主席組成,國會主席擔任常委會主席。常務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召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達應出席人數的一半以上,才具有法律效果。 [2] 

柬埔寨議會議員

根據柬埔寨憲法第77條規定,國會議員是全體公民的代表,不是個人所在地區的代表,國會議員通過自由、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的全國大選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年滿25歲的公民,無論性別都有參加國會議員競選的權利。如果國會議員在任期屆滿前6個月去世、辭職或失去議員資格,必須依據國會內部條例和選舉法有關條款進行補選。
國會議員享受津貼待遇,有權向王國政府提出質詢,依法享有豁免權,如要取消議員豁免權,須國會或國會常委會通過。國會議員就職前須進行宣誓,任期內不得在法定機構兼職,也不得承擔其他公共服務職責。如議員應邀在王國政府中任職,就不能在國會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擔任職務。

柬埔寨議會運作

新一屆國會成立後召開首次會議即意味着上一屆國會的終止。除非王國政府在一年之內兩次下台,否則國會不得解散。若出現該情況,國王根據政府首相的建議,經國會主席同意後宣佈解散國會,但解散後60天內,應舉行新國會選舉。 [3] 
根據柬埔寨憲法83條,國會每年應召開兩次大會,每次大會至少持續3個月,會議通常在金邊國會大廈舉行,出席議員人數須達總人數的70%,方合法有效。
國會在審批國家預算、國家計劃、國家接待資金議案、國家金融合同、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時,可採取舉手表決、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三種方式進行表決,根據2006年憲法修正案,表決方式由原來的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改成過半數簡單多數。

柬埔寨議會對外交往

外交、國際合作與新聞宣傳委員會負責國會對外交往工作,對外交往經費由政府預算撥付。

柬埔寨議會參議院

柬埔寨議會職能

柬埔寨憲法第99、113條規定,參議院職責是審議國會通過的即將付諸實施的各項法律是否違憲,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柬埔寨議會構成

柬埔寨憲法第99條規定,參議院議員人數不得超過國會議員總數的一半。每屆任期6年。首屆參議院於1999年3月成立。本屆參議院於2006年1月選舉產生,共有議員61名,女性議員9名。61名議員中,2名由國王直接任命,2名由國會推薦,其餘按照各政黨在國會議席比例進行分配,人民黨佔43席,奉辛比克黨佔9席,森朗西黨佔2席。參議院由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若干專門委員會組成: [3] 
下設9個專門委員會: [2] 
1.保護人權、接受訴訟與調查委員會
2.財政、銀行與審計委員會
3.經濟、計劃、投資、農業、水資源、氣象、農村發展與環保委員會
4.內政、國防、議會聯絡與監察、公共職能委員會
5.外交、國際合作與新聞媒體委員會
6.立法與司法委員會
7.教育、青年、體育、宗教、文化與旅遊委員會
8.衞生、社會福利、退伍軍人、康復、職業培訓、勞動與婦女事務委員會
9.公共工程、交通、民航、通訊、郵電、工業、礦產、能源、貿易、土地管理、城市規劃與建設委員會
參議院閉會期間,由參議院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常委會由主席、2位副主席和9個專門委員會主席組成,參議院主席擔任常委會主席。

柬埔寨議會議員

柬埔寨憲法第99條規定,年滿40歲的公民,不論性別均有權參加參議院競選。國王直接任命2名議員,國會選舉推薦2名,其餘議員席位由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如果參議員在任期屆滿前6個月去世、辭職或失去議員資格,必須依據參議院內部條例和選舉法有關條款進行補選。
參議院享受津貼待遇,依法享有豁免權。如要取消議員豁免權,須參議員或參議院常委會通過。參議員就職前須進行宣誓,任期內不得在法定機構兼職,也不得承擔其他公共事務。

柬埔寨議會運作

參議員主要運作方式是召開會議。憲法規定,參議院成立後60天內,在國王的通知下應召開第1次會議。正式開會前,需對參議院資格進行審核,隨後舉行主席、副主席和各專業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參議院每年召開2次大會,每次持續3個月,會議通常在金邊參議院舉行,出席議員人數須達總人數的70%,才合法有效。如國王、政府首相或三分之一議員提議,常委會可召集特別大會。 [2] 
參議院在舉行表決時,要求過半數簡單多數方能通過。

柬埔寨議會對外交往

外交、國際合作與新聞宣傳委員會負責參議院對外交往工作,對外交往經費由政府預算撥付。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