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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

鎖定
林俊,男,壯族,1972年10月生,廣西賓陽人,中南政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1999年10月參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1]  [2]  [5] 
2022年2月22日,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林俊受賄一案。 [10-11] 
中文名
林俊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壯族
籍    貫
廣西賓陽
出生日期
1972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南政法學院

林俊人物履歷

1992—1996年 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習
1996—1999年 中南政法學院經濟法系經濟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9.10—2000.1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辦公室幹部;
2000.12—2002.09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辦公室副主任科員;
2002.09—2003.1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副主任科員;
2003.12—2007.09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主任科員(其間:2005.07—2005.09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機關工委黨校處科級黨員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7.09—2009.05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副處長(其間:2007.03—2008.03德保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員;2008.03—2009.03掛職任德保縣委常委、副縣長、新農村建設工作隊長);
2009.05—2010.05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行政財務處副處長;
2010.05—2013.06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行政財務處處長;
2013.06—2017.0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財務裝備處處長(2013.03—2013.07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15.09—2016.10掛職任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檢委會委員);
2017.01—2018.0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財務裝備處處長、副巡視員;
2018.02—2018.03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財務裝備處處長,提名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
2018.03—2018.04 廣西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中共欽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委員,提名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
2018.04—2019.03 廣西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中共欽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委員;
2019.03—2021.08 廣西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中共欽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委員;
2021.08—2021.09 廣西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欽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  [3-4] 

林俊人物事件

林俊違紀被查

2021年6月26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林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林俊雙開處理

2021年10月, 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林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林俊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知法犯法,對黨紀國法缺乏敬畏,價值觀扭曲,甘於被圍獵,官商勾結,搞權錢交易。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私車公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林俊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委給予林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林俊決定逮捕

2021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林俊(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林俊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林俊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林俊(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俊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來賓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俊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財務裝備處處長、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9] 

林俊一審開庭

2022年2月22日,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林俊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俊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財務裝備處處長、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招標代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廣西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股東廖某等4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俊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案將擇期宣判。 [11] 

林俊法院判決

2022年4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林俊受賄案,對被告人林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等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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