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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

鎖定
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是由東莞市茶葉生產、加工、經營企業,社團組織,茶葉市場、茶藝館、茶具等相關企業,以及與本行業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科研、質監、院校等事業單位及個人組成的非經營性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中文名
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
地    點
東莞市
行    業
茶葉行業
從    事
生產、加工、經營

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宗旨

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業務範圍

(一)負責東莞市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的自我管理,保證本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市茶葉行業發展狀況與趨勢,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茶葉生產、流通、科研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問題,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參與制訂本行業的發展規劃;研究、解決本行業(包括生產、加工、國內外貿易、科研、教育等)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茶業發展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
(四)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方面的工作,如調查、確認、訴訟,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等;對行業內商品價格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制止行業價格壟斷和惡性競爭行為,解決會員之間的矛盾和價格爭議,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五)協助或參與市有關部門制、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表彰先進。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協助質監管理部門開展打假和整頓工作。
(六)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和合作;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
(七)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茶葉技術、市場信息;組織對全行業統計資料、經營效果分析等,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八)建立東莞市茶業信息網絡,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技信息,進行行業統計及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編輯、出版會刊及信息資料。
(九)組織技術交流,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應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努力引導茶葉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發展,促進茶葉產業化經營。
(十)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幫助企業開展宣傳促銷,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製作VCD光盤等活動,讓更多消費者瞭解茶,提高茶業經營企業的茶葉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十一)承辦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職能;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發揮本行業更大的作用。
(十二)開展協會宗旨所准許的其它活動。

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本會的名稱:東莞市茶葉行業協會,英文譯名:DONGGUAN TEA PROCESSION ASSOCIATION,縮寫:DGTPA。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全市從事茶葉及與茶葉產業相關的生產、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教學等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團結全市茶葉行業,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參謀和助手,在本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代表和監督指導的作用,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弘揚茶文化,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大力推動科學進步和經濟發展。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東莞市經濟貿易局〕的業務指導。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本會住所:廣東省東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負責東莞市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的自我管理,保證本行業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市茶葉行業發展狀況與趨勢,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茶葉生產、流通、科研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問題,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參與制訂本行業的發展規劃:研究、解決本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茶葉發展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
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方面的工作,如調查、確認、訴訟,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等;對行業內商品價格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制止行業價格壟斷和惡性競爭行為,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協助或參與市有關部門制、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表彰先進。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協助質監管理部門開展打假和整頓工作;
開展行業培訓、交流、諮詢、評估、展覽展銷和專題講座等活動;
編輯、出版會刊及信息資料;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開展行業統計、分析、預測,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應用;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
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依託,以效益為中心,以合作為紐帶,協調我市有關部門,推進茶葉產供銷、農科教的有機結合,推進茶產業的聯合與合作;
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加強茶葉市場、茶藝、茶道、茶館的建設,推進茶書刊、茶音像品的發展;
承接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職能;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發揮本行業更大的作用;
開展協會宗旨所准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只設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依規定交納會費;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的決議;
按規定交納會費;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或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公法定代表人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會議;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有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議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東莞市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協會發生分力、合併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02月0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