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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

鎖定
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是由東莞市經貿局、東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管,經東莞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由東莞市茶業相關企業、茶文化推廣傳播單位以及熱心於茶文化研究和傳播的茶學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發起組成的非經營性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本會成立於2008年7月13日,現有理事單位67家,個人會員超過1000人。
中文名
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
成立時間
2008年7月13日
團體會員
40多個
個人會員
70多人

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建設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傳承博大精深茶文化、促進健康和諧新生活。 廣泛聯繫國內外茶學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歷史文化和它的社會影響;開展學術交流,增進友誼,加強合作;倡導茶為國飲,促進茶學和茶業經濟的發展。本會自成立以來,主要在東莞市範圍內開展活動,成功舉辦了國際性的茶文化交流活動。針對東莞市民愛品茶、茶文化濃厚的特點,本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茶友交流活動並舉辦與茶文化有關的專題性活動,並邀請國內外有關團體、個人參加。同時,本會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及電子出版物,宣傳、普及茶文化;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興辦有關茶文化的建設項目,使得中國茶文化以及茶業經濟在東莞市得到更好、更快的發展,為促進東莞市城市文化發展貢獻了一份力量。

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理事成員

會 長: 蔡金華(東莞市長實集團董事長)
副會長: 歐陽永(東莞心域廣告有限公司董事長)
梁海潛(東莞市毛紡織行業協會副會長)
張智強(普洱張茶業有限公司總裁)
車 勁(廣州雪域黑金茶行董事長)
何則良(廣州道然茶行董事長)
李福真(益普天下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建寶(雲南大理南澗茶業公司總裁)
高進文(東莞德一茶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葉雲飛(東莞益陽茶行總經理)
盧向暉(東莞順時興茶業公司董事長)
宋穗松(廣州益安茶行總經理)
上官海樹(中茶.中國土產畜產雲南茶葉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劉國鋒(廣東省收藏家協會茶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寶源堂藝術館)
秘書長: 遊國紅
副秘書長: 蔡甲深、陳健成
理事:尹志成(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
遊國紅(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
陳健成(昆明七彩雲南慶灃祥茶業有限公司)
董傳揚(植榕茶文化活動策劃有限公司)
黃穎德(雲南西雙版納勐養國豔茶廠)
雷 波(四川省雅安茶廠有限公司)
林俊聰(東莞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
楊世鑾(雲南版納古茶山茶業有限公司)
葉金榮(東莞石龍金榮茶莊總經理)
劉 青(雲南易武安樂號)
張 田(雲南大理南澗土林茶葉有限公司)
董 勝(安徽黃山祁門縣國盛茶廠)
陳桂強(中古茶堂)
李 傑(俊一傳媒有限公司)
吳細全(茶居士)
陳志江(聚寶園茶葉商行)
袁孟軍(東莞市旭孟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麥金惠(廣東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英偉(香港潤豐茶業公司/香港聯興隆茶行)
殷國洪(東莞市茶葉交易市場總經理)
顧問:李朝貴(四川省雅安茶廠有限公司董事長)
文建輝(湖南省益陽茶廠廠長)
劉新安(湖南省白沙溪茶廠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劉澤森(廣西梧州茶廠廠長)
張均偉(廣西梧州中茶茶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發金(湖北趙李橋茶廠廠長)
陳智同(台灣著名茶人、陳廣和堂主事)
陳楚平(安徽農業大學研究員)
何偉防(廣西梧州市蒼梧縣委常委、副縣長)
肖 鴻(廣州市道然茶行總經理)
蔡正安(湖南農業大學副教授、《湖南黑茶》作者)
陳文品(華南農業大學副教授、博士)
宋少華(香港保利達國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林榮坤(廣州番穗茶莊)
劉秋萍(上海茶業協會副秘書長、上海秋萍茶宴館董事長)
陳偉洪(廣東省政協委員會委員)
陳煥全(廣東省政協委員會委員)
劉仲春(東莞市春暉企業諮詢顧問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東莞長安商會永遠名譽會長)
羅淦英(東莞市國資委調研員)
張佳(資深茶人)
鄭炳基(雲南普洱茶(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本會在東莞市範圍內開展活動,舉辦茶文化活動,也可以不定期的舉辦專題性的活動。
(二)本會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及電子出版物,宣傳、普及茶文化。
(三)本會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
(四)本會組織興辦有關茶文化的建設項目。
(五)本會組織舉辦茶文化的博覽會、展示會。
(六)本會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動。

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東莞市茶文化促進會”(英文名:Dongguan Te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DGTCPA)。
第二條:本會是由東莞市熱心於茶文化研究和傳播的茶學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發起並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國內外茶學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歷史文化和它的社會影響;開展學術交流,增進友誼,加強合作;倡導茶為國飲,促進茶學和茶業經濟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東莞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東莞市城區東城西路266號城市花園A座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在東莞市範圍內開展活動,舉辦茶文化活動,也可以不定期的舉辦專題性的活動。
(二)本會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及電子出版物,宣傳、普及茶文化。
(三)本會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
(四)本會組織興辦有關茶文化的建設項目。
(五)本會組織舉辦茶文化的博覽會、展示會。
(六)本會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的團體,以及熱愛茶文化和茶業界知名人士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經常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由理事會聘請。本會設立顧問,由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提出本會的有關管理制度;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金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8年4月1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