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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鎖定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建設,倡導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推進社會誠信文化建設,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於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實施時間
2016年3月1日
發佈機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佈時間
2016年1月6日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發佈信息

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2號
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政策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的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職責與實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章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建設,倡導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推進社會誠信文化建設,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明確責任、積極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五條 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六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衞生:
(一)不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場館內大聲喧譁,接聽電話應當輕聲;
(二)語言文明,不以語言、侮辱性動作挑釁他人;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使用樓梯、自動扶梯時靠其右側上下;
(四)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五)在公共場所應當衣着得體,不故意袒露身體;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眾賭博;
(七)不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八)自覺遵守公共場所有關禁止吸煙的規定,不在封閉、半封閉或者人羣聚集的公共場所吸煙;
(九)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文明祭掃,減少使用香燭紙錢。
第七條 公民交通出行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駕駛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經過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不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停放車輛,做到規範有序。駕駛人和乘車人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規則,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愛護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駕駛非機動車時,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注意避讓行人,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第八條 公民旅遊觀光時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環境衞生,不損壞花草樹木,愛護文物古蹟,愛護公共設施,不隨意刻劃,與他人友善相處。
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旅遊合同中規定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鼓勵、倡導、規範旅遊者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節約糧食、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
公民應當積極保護生態環境,自覺減少廢氣、廢水等各類污染物排放。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文明上網,不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不購買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勤勉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居民應當自覺遵守業主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愛護和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保護綠化,有序停放車輛。不亂放雜物,不高空拋物,不侵佔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到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位。
第十三條 促進文明家庭建設,培育良好家風,倡導鄰里和睦。家庭成員做到尊老愛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扶養人應當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三章 文明行為的鼓勵與促進
第十四條 鼓勵自願對遭遇困難的人以適當方式提供幫助。
積極幫助他人,表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見義勇為。依法獎勵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其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遺體器官。
對無償獻血的個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社會志願者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給予支持。
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四章 職責與實施
第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建立校園文明公約,鼓勵和表彰文明行為,培養文明習慣。
第二十條 旅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機場、碼頭、車站、廣場、體育場館、商場、公園、景區、遊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需要,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採取有效措施,倡導文明出行,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依法處罰違法行為,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條 衞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促進醫療機構、醫療場所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水利、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範圍,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及時制止污染水質、影響河道整潔、毀損綠化等破壞生態的不文明行為,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要求納入崗位工作規範,文明執法,對城市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經常性、習慣性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有效制止,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工作日程,推進具體工作落實,推動基層文明建設。
第二十六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社會文明建設,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刊播公益廣告,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時應當注意舉止文明。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統籌安排資金保障各類文明建設。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獲得市和區、縣(市)道德模範等榮譽稱號的,應當記入個人人事檔案。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獲得市級以上文明單位稱號的企業,對本單位職工給予獎金獎勵的,可以按照規定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並出示有關身份證明文件證實其身份。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者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實其身份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的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對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個人文明行為予以記錄,但是受表彰人員自願放棄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錄入按照前款規定記錄的文明行為信息和按照本條例規定記錄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數據共享。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對有關責任部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三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工作,公佈評估結果。
第三十六條 個人和單位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行為進行批評和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損毀交通設施、環境衞生設施、道路附屬設施、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二)駕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不按照規定變更車道、不按照規定超車、不按照規定讓行的;
(三)行人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滯留,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走已設置的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四)駕駛非機動車時進入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橫過道路不按規定通行的;
(五)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
(六)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的;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的;
(八)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九)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十)在設有禁止標誌的區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辱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勸阻人,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前款處罰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前款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按照本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行為,但是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應當將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説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其他4位委員的委託,現就《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國是東方文明古國,素有“禮儀之邦”的美稱。杭州更是人文薈萃、鍾靈毓秀的東方品質之城、幸福和諧之都,是“最美現象”的首發之地,被譽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道德高地。但是,在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在“三美”杭州的建設過程中,在城鄉一體化、城市國際化、社會現代化、管理法治化的推進提升中,全市市民在生活、生產、生態以及公共活動領域中的文明素質亟待提升,法治化建設管理水平有待健全完善。另外,隨着城市治理中新矛盾、新現象、新課題的不斷出現,如何更好地在文明出行、文明旅遊、垃圾分類、大氣治霾、水質保護、危難救助、器官捐獻等方面規範倡導促進市民的文明行為,是一個十分緊迫而重要的問題。
從國際上有關立法來看,為促進城市文明建設,通過法律形式將部分道德規範變為法律規範,在世界各國均有相應的做法。在這些法律規範中,不僅有進行宣傳教育的促進手段,也有對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措施。從亞洲國家來看,例如新加坡,對隨地扔煙頭、高樓拋物、廁後不沖水等不文明行為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進行規範。日本製定了《輕犯罪法》,針對一些輕微道德違反行為進行處罰。
在香港,隨地吐痰將被罰款2000元,而在地鐵、電車、機場等公共場所,飲食,講粗話、不排隊上下車等不文明行為都構成違法,最高可判罰款2000至5000港元,情況嚴重的還將處以監禁。又例如垃圾分類處理這一難題,台灣就出台了一些有利於垃圾分類的政策和法律,詳細規定了廢棄物清理的管理、獎罰規則。從國內來看,目前已有多個城市頒佈實施了文明行為促進法規。例如,深圳市於2012年12月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上海市、武漢市也把制定《市民行為規範條例》納入了立法論證調研。
近年來,圍繞“法治杭州”建設目標,我市相繼出台若干部與文明行為規範相關的單行法規,法治建設整體環境不斷改善。例如《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與環境衞生管理條例》、《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杭州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等。雖然這些法規涉及文明行為規範的內容相對較為簡要,表述較為原則,但也初步形成了體系,為我市制定專門性的文明行為規範提供了一些依據。
通過立法規範市民行為,對於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杭州現代化城市的建設進程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將填補我市全面、系統規範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的地方立法的空白。而且立法後能夠強化文明行為促進的執行力度,增強權威性,提高公信力。同時可以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各項內容、實施方法作出嚴格規定,增強文明行為促進的規範性。二是可以釐清不文明行為違法界限。現實中,普通民眾對於文明行為界定還比較含糊。通過立法可以進一步界定道德層面的文明行為和法律層面的文明行為,將法律層面的文明行為用法律法規來規範。同時,從杭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出發,將見義勇為、垃圾分類、大氣治霾、危急救助、器官捐贈等迫切需要得到規範的文明行為納入立法,可為鼓勵和處罰市民行為提供清晰、明確、可操作的法律依據。三是有助於建立健全鼓勵、表彰文明行為長效機制。通過立法,有利於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表彰制度,長效地鼓勵與促進文明行為。例如,建立對道德模範、最美人物、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文明先進人物的關愛幫扶機制,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維護保障救助人權益;對於無償獻血,捐獻器官的行為,給予其本人、親屬在醫療救助方面的優先優惠待遇等。四是創新不文明行為處罰機制。違法成本過低,處罰手段單一,是不文明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立法,適度加大對不文明行為的處罰力度,並採取納入社會信用記錄等舉措,加快“信用杭州”制度化建設,多管齊下,創新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手段,進一步在全社會形成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的良好風氣。
二、起草過程
2012年6月,市委、市政府頒佈了《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十二五”規劃》(市委發〔2012〕65號),2012年7月,中共杭州市委又正式頒佈實施《杭州市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市委發〔2012〕73號),作為我市公民道德建設的綱領性文件。自2013開始,市文明辦就開展了對文明行為促進立法的調研工作。2014年,啓動《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條例被列為預備項目。2015年,條例被列為正式項目。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共六章47條,分別為總則、文明行為的鼓勵與促進、特殊場所文明行為的促進、職責與實施、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文明行為的促進
將杭州“最美現象”所體現的文明行為的典型融入條例,促進優秀文化的傳承,強調了對這類“最美”行為人員的獎勵、 表彰。條例草案所涉及的恪盡職守、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最美現象”的條款,包含了近年來杭城各界所湧現的感人事蹟。同時,諸多條款特別強調了有關表彰、獎勵的事宜。根據杭州國際風景旅遊城市的特點,總結近年來全市特殊場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成功經驗,條例草案對當前比較常見、較為突出、引起普遍關注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規範。此外,條例草案對於城市化、信息化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也做出了規定,如第十六條涉及網絡文明,也是當前加強互聯網的管理與意識形態陣地建設所急需規範的,第十八、三十一條涉及垃圾分類,第十九條涉及公共資源的利用;此外,針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如醫患關係,第十四、二十九條也做出了規定。
(二)關於職責與實施
條例草案採取一般規範與具體規範相結合的方法,對參與者、管理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地位和責任,分別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在第一章“總則”中,條例草案對所涉主體做了區分,並提出了不同要求,如第五條第二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教學工作者的表率作用以及廣大市民的促進作用分別進行了規定。其次,在第四章“職責與實施”中,條例草案有針對性地規定了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如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文明行為教育計劃的職責,第二款規定了各類教育機構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的職責;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宣傳、倡導職責,第二款規定了旅行社及旅遊協會等組織將文明旅遊納入旅遊出行的具體內容的職責。特別是條例草案規定了適用於不同主體的新的實施方式,如第二十六條所涉的文明行為信用徵集,規定個人、單位的不文明行為應當納入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用狀況的綜合評價,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單位、個人的信用狀況建立懲戒機制。
(三)關於法律責任
提高市民道德素養、提升文明行為程度、推動城市文明建設,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因此,在鼓勵、倡導文明行為時,必須大聲譴責、堅決制止各種傳統陋習和不文明習慣。同時,對於觸犯法律的不文明行為,應嚴格查處。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以列舉方式,對公共場所中比較常見的、羣眾呼聲最為強烈的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做了規定,如亂扔廢棄物、在設有禁煙標誌的公共場所吸煙不聽勸阻、佔用居住區內的共用部位而拒不改正等,並突出了這些不文明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方面,以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可以明確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避免相互之間因職責不清,造成推諉、扯皮,管理缺失,也能更有針對性地提升市民的文明意識,提醒市民在這些方面嚴格自律、互相監督;另一方面,也是立足於杭州的實際情況,加大對典型不文明行為的監察處罰力度,增強警示作用,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以上説明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2]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內容解讀

《條例》共八章四十條,提出了非常具體的市民“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除了將不隨地吐痰、主動讓座等人們耳熟能詳的道德標準上升至法律高度外,還將近年來出現的“文明新風尚”寫入法條,比如已成為杭州獨特風景的“禮讓斑馬線”;使用樓梯、自動扶梯時靠右側上下;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在公共場所輕聲接聽電話等。
“做好人反被訛”一直是近年來熱議的社會現象。此次《條例》出台,將為出手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市民“撐腰”。《條例》對踐行文明行為的市民們給予保護,提出救人者無需自證清白,被救助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市民有不文明舉止遭勸阻卻反過來侮辱勸阻人,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令改正,可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除了處罰之外,還將作為當事人個人信息予以記錄。
杭州市有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對於《條例》施行後處罰的首例將加大宣傳,讓社會大眾知道違法就會受到處罰,避免僥倖心理。”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