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李琳

(安慶市政協原副秘書長)

鎖定
李琳,漢族,1964年9月出生,研究生學歷。1985年2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慶市政協副秘書長。
2021年2月,李琳二審維持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
中文名
李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畢業院校
安徽省水利電力學校

李琳人物履歷

1982年9月至1985年1月 在安徽省水利電力學校農田水利專業學習;
1985年1月 任安慶地區水電局政保科辦事員;
1985年9月 任安慶地區水電局農水工管所技術員;
1986年6月 任安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技術員;
1993年3月 任安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副科);
1998年2月 任安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正科);
2001年12月 任安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副縣);
2004年4月 任安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水利局黨組成員;
2005年7月 任中共太湖縣委常委、縣委組織部長;
2007年11月 任中共太湖縣委常委、縣委組織部長、太湖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
2010年8月 任中共太湖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太湖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
2019年6月-2020年9月 任安慶市政協副秘書長。 [1] 

李琳人物事件

李琳違紀被查

2020年5月,安慶市政協副秘書長李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李琳依法雙開

2020年9月,經安徽省監察委員會、安慶市委批准,安慶市紀委監委對安慶市政協原副秘書長李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琳任太湖縣委組織部長、常務副縣長等職務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要求他人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借會議之機公款旅遊、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批准出借資金;利用職權大肆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違規批准對有關企業免徵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毫無紀法觀念,以權謀私,擅權妄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慶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慶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琳開除黨籍處分;由安慶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終止其安慶市、安徽省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 

李琳維持原判

2021年2月,安慶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即判決被告人李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被告人李琳退繳的違法所得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