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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中

(廣東省珠海市委原副書記、市長)

鎖定
李澤中,男,漢族,1970年1月出生,安徽廬江人,1990年10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政治學理論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曾任廣東省珠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20年6月24日,廣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澤中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李澤中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 [1] 
中文名
李澤中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安徽廬江
出生日期
1970年1月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李澤中人物履歷

1988年09月——1990年08月,安徽大學管理學系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0年10月——1994年09月,安徽省巢湖市萬達實業總公司總經理秘書;
1994年09月——1997年07月,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政治學理論專業學習;
1997年07月——2002年09月,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政策研究處見習人員、主任科員,綜合處主任科員;
2002年09月——2004年06月,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管理學院公共管理專業學習;
2004年06月——2004年11月,世界衞生組織知識產權委員會課題“發展中國家醫藥知識產權、創新能力與公共衞生需求”中國專題小組組長;
2004年11月——2006年01月,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發展研究中心諮詢員;
2006年01月——2007年11月,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2007年11月——2008年11月,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資本運營部部長;
2008年11月——2013年04月,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13年04月——2016年04月,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6年04月——2017年03月,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7年03月——2017年05月,珠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代市長;
2017年05月——2017年09月,珠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2-3] 
第十二屆廣東省委委員。

李澤中人物事件

李澤中違紀被查

2017年9月2日,廣東省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澤中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4] 

李澤中提起公訴

2018年9月,廣東省珠海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澤中(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澤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澤中,聽取了委託的辯護人意見。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澤中在擔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李澤中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珠海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李澤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澤中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公款報銷個人費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金。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澤中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私慾膨脹、腐化墮落,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廣東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澤中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李澤中公開宣判

2020年6月24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珠海市原市長李澤中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李澤中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澤中利用擔任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以及珠海市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100萬餘元(部分系未遂);2010年至2012年,李澤中在擔任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夥同他人在境外項目收購中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李澤中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