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李治臻

鎖定
李治臻,男,1952年出生,廣東省廣州市人,1970年參加工作,1971年入黨,高級經濟師。歷任政協第十二屆廣州市港澳台僑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市正局級),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2012年4月因涉嫌違紀被雙規。
中文名
李治臻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2年
出生地
廣東省廣州市

李治臻人物經歷

李治臻 李治臻
1970年11月至1979年9月,中國人民解放軍8736部隊戰士、司務長、副指導員;
1979年10月至1989年6月,廣州軍區後勤部俱樂部幹事、主任(期間: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廣東省社會科學大學政治學系政治專業學習);
1989年7月至1993年12月,廣州軍區華泰賓館總經理;
1994年1月至1998年8月,廣州賓館總經理(期間:1993年3月至1995年9月,中山大學決策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廣州羊城兆業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9年9月至2003年4月,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廣州市商業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10月至2006年11月,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年9月,任現職。
2012年4月 涉嫌違紀被雙規。 [1] 

李治臻違紀雙規

李治臻 李治臻
2012年4月26日上午,廣州市打擊商業賄賂專項行動小組召開新聞發佈會,廣州市監察局副局長、市打擊商業賄賂專項行動小組副組長、市打賄辦主任蔡國強介紹,自2012年2月9日以來,各級各部門共排查、挖掘出涉嫌商業賄賂和“保護傘”案件線索182條,成功偵破一批大案要案。截至4月24日,廣州市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219件219人,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876萬元。
其中,被查處的幾起典型商業賄賂案件有:
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治臻和市民政局巡視員許千里涉嫌受賄案。2012年4月23日,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治臻和市民政局巡視員許千里,因涉嫌受賄等嚴重違紀問題,經廣州市紀委常委會批准,被實施兩規調查。
廣州市政府金融辦副巡視員陳榕涉嫌受賄案。經初步核實,陳榕在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有關單位和擔保有限公司負責人賄送的人民幣100多萬元。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作進一步調查。 [2] 

李治臻接受審判

60歲的李治臻被押入法庭後,關於他“落馬”的種種傳聞及猜測,終於可以畫上句號。2012年11月6日上午,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治臻,被控受賄罪在市中院受審。檢方指控李治臻的受賄事實共10 項,受賄總額達400 多萬元。對此,李治臻表示,實際數額沒有指控那麼多。
2012年4月底,廣州市紀委的一則通報引人關注,稱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治臻及市民政局巡視員許千里,因涉嫌受賄等嚴重違紀問題,經市紀委常委會批准,被實施“兩規”調查。當時,通報會上並未披露更多詳情。
根據簡歷, 李治臻2006 年至2011 年8 月,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2011年9 月任廣州市政協港澳台僑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外界形容他處於“半隱退”狀態。
李治臻被調查後,有説法是與歸屬民政領域的福利彩票和殯葬等業務有關,但該説法一直沒有權威渠道證實。而且,其涉嫌受賄的數額,也始終未見公開披露。
11月6日上午近10時,李治臻被法警帶入法庭。隨着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李治臻案水落石出。
根據起訴書,李治臻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共有10項,其中9項發生在其任職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其涉嫌受賄的總額為400多萬元現金及財物一批。
對於指控,李治臻表示,他確實違反了黨紀國法,但收受許千里等人賄賂的數額沒有指控所説得那麼多。並且,他在2011 年9 月後就不再任民政局局長,起訴書上部分指控時間不對。
李治臻部分受賄事實
1995年至2002年間, 李治臻利用負責廣州賓館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與廣州賓館有合作及租賃關係的廣州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經理陳某某謀取利益, 先後19 次收受陳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7.2 萬元、港幣3 萬元、美元8000元、加幣2000 元及手錶兩塊。
2007年6月至2011年5月間,李治臻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 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 為該局巡視員許千里謀取利益, 先後16 次收受許千里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99 萬元、美金2 萬元。
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間,李治臻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 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局一名副巡視員謀取利益,先後18 次收受該副巡視員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68萬元、加幣1.8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2000元、澳幣5000元。
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間,李治臻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 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局殯葬服務中心主任梁某某謀取利益,先後5次收受梁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3萬元。
2009年年底至2012年1月間,李治臻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局一名原副局長謀取利益,先後9次收受該原副局長給予的現金共人民幣60萬元、加幣1萬元、玉鐲一個及金條兩根。 [3] 
一審宣判
據人民網2013年8月20日轉載新華網廣州8月19日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李治臻貪腐案進行一審宣判。因多次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李治臻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從1994年到2011年,李治臻曾任廣州賓館總經理、廣州羊城兆業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市民政局局長、廣州市政法委委員、廣州市政協港澳台僑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李治臻在擔任廣州賓館總經理期間,為與廣州賓館有合作經營及租賃關係的廣州天麟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經理陳珈倫(另案處理)謀取利益,自1996年至2002年,先後16次收受陳珈倫給予的現金共37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2000元加幣及價值兩萬多元的帝舵牌手錶兩塊。
2006年至2011年,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的李治臻,在選人用人方面為該局巡視員許千里等人謀取利益,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16次收受許千里的賄款共計99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
法院認為,李治臻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361.4萬元及0.5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外幣和財物一批,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此,法院以李治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繼續追繳李治臻的違法所得。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