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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紅

(刑事律師、大學教師)

鎖定
李永紅,律師, [5]  上海精誠申衡律師事務所全國管委會主任。 [6]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師、 [15] 副院長、 [15]  副書記。 [16] 
中文名
李永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畢業院校
西南政法大學
畢業院校
華東政法大學
職    業
大學教師、刑辯律師
主要成就
浙江省優秀專業律師(刑事專業)、浙江省優秀公訴人,教學質量優秀獎 [7] 
性    別

李永紅教育經歷

先後在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攻讀法學本碩博。
曾在中共浙江省委黨校、香港大學進修培訓。 [6] 

李永紅人物經歷

李永紅人生閲歷

南陽鄧州人,本碩博先後就讀於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 [6]  曾就職於檢察機關,後任教於大學法學院,現執業於上海精誠申衡律師事務所並任全國管委會主任。 [6]  曾任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浙江工業大學律師學院執行院長、刑辯分院院長,法學碩士生導師、理論法學學科負責人、刑辯律師。
李永紅 李永紅

李永紅工作經歷

1.任職檢察。在檢察院任職13年,曾擔任某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某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公訴處長/辦公室主任,共承辦、主管各類刑事案件兩千餘件。 [6]  通過辦案,有效避免刑及無辜、糾正錯案及避免死刑多起。
2.任職高校。在法學院工作20餘年,任職法學院副院長/副書記/律師學院執行院長/學科負責人,在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訴訟實踐中,主張理論與實踐結合、實體與程序一體、制度與方法統一,研製“疑難案件的訴訟機制和司法方法”等課程,受益聽眾上萬人,並應邀前往上海、北京、浙江、江蘇、安徽、青海、雲南等省市為司法系統、律師行業作關於疑難案件處理方法的學術講座。 [6] 
3.執業律所。在律師事務所兼職執業20餘年,為央企和地方國企、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為官員、企業家和公民提供職務刑案、金融證券刑案、涉税刑案、財產刑案、事故類刑案、環境類刑案和網絡刑案的辯護、代理服務,幫助客户避免了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為無辜者辯冤白謗,使一批無辜者得以擺脱冤獄。 [6]  為此,獲省律協授予優秀刑事專業律師榮譽稱號。 [7]  執業律師期間,經辯護,案件當事人死刑改判多人,另有案件獲司法機關無罪釋放、撤銷案件、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分或減輕從輕處罰等。 [1] 
4.創辦律所。2009年聯合創辦專業刑事律所並任名譽主任,2019年獲律所特別貢獻獎“創始人獎”;2020年5月,轉上海執業,任上海精誠申衡律師事務所全國管委會主任。 [6] 

李永紅社會兼職

浙江省省級人民監督員; [2] 
浙江檢察官進修學院兼職教授;
浙江省公安廳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杭州市公安局法律顧問; [3] 
寧波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學法講座教師;
浙江省司法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7] 
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辯講師團成員;
浙江省“七五”普法講師團成員; [7]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 [7]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7]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6] 
招商銀行總行入庫法律專家; [6] 
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4] 

李永紅主要貢獻

先後參與承擔國家、省部級和校級項目研究,在法學、法律類核心期刊和其他全國性刊物上發表論文20餘篇,在《檢察日報》主持專欄撰文約90篇,獨著《刑事司法論》、合著《錢塘法雨——故事中的法理念》(中國檢察出版社)、《論法律實踐教學》(中央文獻出版社),任東部法學教材《法理學》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1世紀法學基礎課系列教材《刑事訴訟法》副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出版《刑辯日記》(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 [17] 

李永紅榮譽獎項

浙江省優秀專業律師(刑事專業) [7] 
浙江省檢察系統省級十佳“優秀公訴人”
多次獲個人三等功、負責的單位省級三等功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類優秀獎
浙江工業大學教學質量優秀獎
浙江省法學會優秀法學論著二等獎
浙江工業大學高層次創造性人才(學術骨幹)
浙江省高等學校優秀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等獎項榮譽

李永紅經辦案件

某省屬監獄支隊長被控徇私枉法案開庭後經無罪辯護獲撤訴不訴; [8]  某執法隊長被控翫忽職守案開庭後經無罪辯護獲撤訴撤案; [9]  某外資企業董事長被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經無罪辯護獲撤銷案件; [10]  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被控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開庭無罪辯護後獲撤訴不訴; [11]  某民企老闆被控逃税案二審發回重審時獲撤訴並國家賠償; [12]  某德資企業涉嫌非法經營案經無罪辯護後獲撤銷案件。 [13]  曾為紀檢書記、公安局副政委、公安局經偵大隊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刑庭庭長和法院副院長等職務犯罪案辯護,為多家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辯護。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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