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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

(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主席)

鎖定
李忠,男,漢族,1956年7月出生,四川資陽人,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7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安徽省淮南市政協主席。 [1] 
2020年12月8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李忠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2] 
中文名
李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四川資陽
出生日期
1956年7月
畢業院校
安徽大學

李忠人物履歷

1974.03—1978.10 壽縣雙門鄉下放知青
1978.10—1982.08 安徽大學政治經濟專業學習
1982.08—1985.03 淮南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幹事、副科長
1985.03—1988.06 淮南化肥廠黨委副書記
1988.06—1990.03 淮南市潘集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0.03—1991.03 淮南市科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1.03—1996.03 淮南市八公山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1996.03—1998.01 淮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8.01—2008.01 淮南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01—2008.05 淮南市委秘書長
2008.05—2013.01 淮南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3.01—2018.01 淮南市政協主席
2018.01—2019.08 換屆不提名
2019.08 退休 [1] 

李忠人物事件

李忠違紀被查

2020年3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忠開除黨籍

2020年6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忠違反政治紀律,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書刊入境,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在其他單位報銷,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反羣眾紀律,長期與涉黑涉惡人員交往甚密,積極為其站台造勢,充當涉黑涉惡“關係網”;違反生活紀律;縱容親屬利用其職權搞利益輸送和權錢交易,涉嫌貪污賄賂犯罪。
李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缺失,德不配位、家風不正,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賄賂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忠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李忠提起公訴

2020年8月,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忠在擔任淮南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政協主席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款結算、建設用地規劃方案審批、公司設立審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忠一審判決

2020年12月8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款結算、建設用地規劃方案審批、公司設立審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84.4705萬元(其中索賄12.1萬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委常委、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安排他人通過虛列費用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李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李忠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其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李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李忠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