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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剛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原主任)
鎖定
李志剛,男,漢族,1965年8月出生,寧夏永寧人,大學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
- 中文名
- 李志剛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寧夏永寧
- 出生日期
- 1965年8月
李志剛人物履歷
1985.07——1993.03 永寧縣建築公司工作;
1993.03——1997.02 永寧縣第二造紙廠工作;
1997.02——1998.05 永寧縣建築公司工作(1998年2月轉幹);
1998.05——2000.08 永寧縣建築公司經理;
2000.08——2002.07 永寧縣建設局局長;
2002.07——2002.11 永寧縣建設與環境保護局局長;
2002.11——2006.11 賀蘭縣政府副縣長;
2006.11——2007.03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研員、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副主任;
2007.03——2007.11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研員、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主任;
2007.11——2010.01 銀川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2010.01——2010.03 銀川市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處級);
2010.03——2014.11 銀川市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民防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4.11——2016.04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防局)黨組書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黨委書記;
2016.04——2021.11 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
李志剛人物事件
李志剛違紀被查
李志剛逮捕決定
2022年6月,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原主任李志剛(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銀川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交由興慶區人民檢察院辦理。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志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李志剛公開審理
2022年7月26日上午,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原主任李志剛受賄一案。銀川市紀委監委等單位30餘人旁聽了該案件審理過程,體驗了一堂生動的“廉政警示教育課”。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6月至2009年期間,李志剛利用其擔任銀川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和收受張某某、劉某、李某某的賄賂共計214萬元,數額巨大。公訴機關認為,李志剛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一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李志剛的犯罪構成、量刑情節等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李志剛表示辜負了黨多年來的培養和教育,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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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剛公開宣判
2022年8月24日,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志剛受賄一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李志剛利用其擔任銀川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後向從李德生、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寧夏國際會展中心項目部張富合、寧夏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經理劉毅等處索取他人財物現金人民幣104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人民幣1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興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志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現金人民幣104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人民幣1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志剛具有索賄情形,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志剛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志剛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志剛具有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志剛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法判決被告人李志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後,被告人李志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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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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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報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2-01-28]
- 2. 寧夏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志剛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寧夏新聞網[引用日期2022-06-28]
- 3. 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李志剛受賄一案公開審理 .寧夏法治報[引用日期2022-07-26]
- 4. 銀川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原主任李志剛受賄案開審 .百家號.2022-07-27
- 5. 被告人李志剛受賄案一審宣判 .百家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