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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

(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

鎖定
李強,男,漢族,1963年4月生,安徽桐城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江蘇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畢業,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 [6] 
2023年4月11日,李強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9]  10月12日,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李強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0] 
中文名
李強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桐城
出生日期
1963年4月
畢業院校
江蘇省委黨校

李強人物履歷

1981.07—1995.03 馬鞍山二中輔導員、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5.03—1997.06 馬鞍山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動人員黨支部書記
1997.06—2000.04 馬鞍山市黨員電化教育中心管理科科長(其間1998.09—2000.07南京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0.04—2001.04 馬鞍山市交通局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
2001.04—2007.09 馬鞍山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主任
2007.09—2007.12 馬鞍山市政府駐杭州辦事處(招商聯絡處)主任、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主任
2007.12—2009.10 馬鞍山市政府駐杭州辦事處(招商聯絡處)主任
2009.10—2009.11 馬鞍山市委台辦(市政府台事辦)主任、市政府駐杭州辦事處(招商聯絡處)主任
2009.11—2014.03 馬鞍山市委台辦(市政府台事辦)主任
2014.03—2014.08 馬鞍山市委台辦(市政府台事辦)主任、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4.08—2015.08 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5.08—2016.05 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黨工委書記
2016.05—2016.11 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黨工委書記,馬鞍山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園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6.11—2017.03 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黨工委書記,馬鞍山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園區黨工委書記
2017.03—2018.01 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黨工委書記
2018.01—2019.05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9.05—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3] 
2021.01—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至2021.10),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1]  [4] 

李強人物事件

李強審查調查

2022年8月8日,安徽省紀委省監委官方公眾號消息:李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李強依法雙開

2023年1月,據安徽紀檢監察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李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私自攜帶有政治問題的音像製品入境,不信組織信“風水”,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底線失守,見利忘義,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購物卡,違規接受宴請、旅遊安排,無償使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在馬鞍山市經開區任職期間,將單位視為私人領地,長期搞權錢交易,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權力觀異化,政績觀扭曲,只想表現、不顧風險,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
李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7] 

李強典型通報

2023年3月,安徽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六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旅遊典型問題。其一為“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強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遊活動安排等問題”。 [8] 

李強一審開庭

2023年4月11日上午,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李強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強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運輸管理處主任、市政府駐杭州辦事處主任、市委台辦主任,市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客運資質審批、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32萬餘元;2015年以來,李強在馬鞍山市經開區招商引進項目中,濫用職權、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559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強自願認罪認罰並作了最後陳述。 [9] 

李強一審判決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2023年10月12日上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李強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