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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疇

鎖定
李奕疇(1753—1844)字書年,河南夏邑人,乾隆四十五年進士,選庶吉士,授檢討。大考改禮部主事,典貴州鄉試,洊遷郎中。五十七年,出為山西寧武知府,調平陽,有政聲。歷江蘇糧道、山東按察使。嘉慶十一年,坐巡撫保薦屬吏違例,牽連被議,左遷江南河庫道。清朝大臣。乾隆四十五年進士,選庶吉士,授檢討。大考改禮部主事,典貴州鄉試,洊遷郎中。五十七年,出為山西寧武知府,調平陽,有政聲。歷江蘇糧道、山東按察使。
本    名
李奕疇
書年
所處時代
清朝
出生地
夏邑
出生日期
1753年
逝世日期
1844年

目錄

李奕疇生平

嘉慶十一年,坐巡撫保薦屬吏違例,牽連被議,左遷江南河庫道。十三年,遷安徽按察使,治獄明慎,多平反。霍丘民範受之者,贅於顧氏,與妻反目,外出久不歸。縣令誤聽訛言,謂其妻私於鄰楊三,鍛鍊成獄,當顧氏、楊三謀殺罪,其母與弟及傭工某加功,實無左證,五人者不勝刑,皆誣服。奕疇閲供詞,疑之,驟詰曰:“爾曹言骨已被焚,然尚有臟腑腸胃,棄之何所?”囚不能對,惟伏地哭。奕疇慨然曰:“是有冤!”使幹吏偵之,至陳姓家,言正月十五夜受之曾過宿,而讞曰被殺在十三日,乃緩系諸囚,嚴緝受之。久之,受之忽自歸,則以負博遠避,不敢使家人知所在,今始聞大獄起,乃歸投案也。事得白。奕疇故無子,獄既解,乃生子銘皖。民間傳頌,至演為劇曲。就遷布政使。
十八年,擢浙江巡撫。時近畿教匪未靖,或言嚴、衢兩郡匪徒傳習天罡會,詔奕疇嚴治。奕疇逮訊葉機、姚漢楫等,實止愚民相聚誦經祈福,無逆跡,坐罪首犯數人,株連皆省釋。安徽、江西遊民來浙租山墾種者日眾,言官請禁。奕疇疏陳勢難遽逐,請分年遣令回籍。上悟曰:“茲事不易言。遊民皆無恆產,驅之此省,又轉徙他省,斷不能復歸鄉里。”命徐謀教養,俾流亡者變為土著,乃得安。
尋授漕運總督,在任五年,運務無誤。奕疇固長者,待下寬,坐濫委運弁降四級,命以吏、禮二部郎中用。復以運弁縱容幫丁索費,被劾,降主事。二十五年,宣宗即位,命奕疇以尚書守護昌陵。道光二年,原品休致。十九年,重宴鹿鳴,加太子少保。明年,會榜重逢,子銘皖適登第,同與恩榮宴,稱盛事焉。二十四年,卒,年九十有一。
譯文
李奕疇,字書年,是河南夏邑人。乾隆四十五年考中進士,被選為庶吉士,授予檢討的官職。後經吏部大考後改授禮部主事之職,主持貴州的鄉試,被推薦升任郎中。乾隆五十七年,出任為山西寧武知府,後調任平陽知府,處理政事聲譽很好。歷任江蘇糧道、山東按察使。嘉慶十一年,因為巡撫保薦所屬官吏違背朝廷常例,李奕疇受到牽連被指責,降職任江南河庫道。
嘉慶十三年,任安徽按察使,審理案件明智謹慎,平反了很多冤案。霍邱縣一個叫範受之的人,入贅到姓顧的人家為婿,後來和妻子反目成仇,外出後很久沒有回家。縣令誤聽了流言,認為範受之的妻子和鄰居楊三私通,拷打折磨成案,判處顧氏、楊三謀殺罪,顧氏母親、弟弟和傭工某某為協同謀殺,實際上並沒有證據,五個人無法忍受嚴刑拷打,都無辜而服罪。奕疇查閲了供詞,非常懷疑,突然問:“你們説屍骨已經被焚燬,但是還有臟腑腸胃,扔在什麼地方了?”囚犯無法回答,只是伏地痛哭。奕疇憤然説:“這一定有冤情。”於是派精幹的差吏偵查這個案件,差吏到了一個姓陳的人家,陳家人説正月十五夜範受之曾經在他家拜訪住宿,可是審案時卻説範受之正月十三日被殺。於是李奕疇暫緩羈押囚犯,嚴查範受之。過了很久,範受之突然自己回來了,原來是因為賭輸錢到遠方去躲避,不敢讓家裏人知道他在那裏,現在才知道因為自己引發了大案,於是回來投案。這件事情得以弄明白了。奕疇本來沒有兒子,弄清了這個案件後生下了兒子李銘皖。民間傳頌,以至把這件事演為劇曲。後任安徽布政使。
嘉慶十八年,升任浙江巡撫。當時京城附近的教匪還沒有肅清,有人説嚴州、衢州兩郡的匪徒流傳學習天罡會,朝廷下詔要求奕疇嚴加懲治。奕疇逮捕審訊葉機、姚漢楫等人,得知實際上只是愚民聚集在一起誦經祈福,沒有叛逆的跡象,奕疇只給幾個首犯判了罪,其他株連的人都釋放了。安徽、江西的遊民來浙江租山開荒種地的人一天天增加,言官請求朝廷禁止。奕疇給朝廷上書陳述當時的情勢很難立即驅逐,請求朝廷分年份遣送這些遊民讓他們回到原籍。皇上醒悟説:“這事不要輕易再説。遊民都沒有固定的家產,驅趕他們離開這個省,他們又轉遷到其他省,斷斷不能重新回到故鄉。”於是命令慢慢想辦法教養他們,使這流亡的遊民變為土著居民,於是地方得以安定。
不久奕疇被授予漕運總督之職,在任五年,漕運的事情從來沒有耽誤過。奕疇本來是忠厚的長者,對待下屬很寬厚,因為隨意委派運糧官被連降四級,命以吏、禮二部的郎中使用。後又因為運糧官縱容幫丁索取錢財,奕疇被彈劾,降為主事。嘉慶二十五年,宣宗即位,命奕疇以尚書的身份守護昌陵。道光二年,按原來的品級退休。道光十九年,奕疇獲得重宴鹿鳴的恩寵,加太子少保銜。第二年,會榜重逢,兒子李銘皖恰好中第,父子一起參加恩榮宴,當時人們稱為盛事。道光二十四年去世,享年九十一歲。

李奕疇註釋

《清史稿·列傳一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