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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忠

(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

鎖定
李國忠,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山東濟南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9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政工師。曾任河北省殘聯第五屆執行理事會黨組成員、副理事長。
2020年11月27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李國忠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國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1] 
中文名
李國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濟南
出生日期
1965年9月
畢業院校
河北省委黨校

李國忠人物履歷

1982.12——1989.05,唐山華新紡織廠擋車工;
1989.05——1990.02,豐潤縣啤酒廠安保科科長;
1990.02——1991.04,豐潤縣啤酒廠辦公室主任;
1991.04——1993.02,豐潤縣啤酒廠副廠長;
1993.02——1998.01,唐山市宇霸花粉啤酒廠廠長(其間:1995.09——1998.01,在河北省委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01——1998.07,唐山市曹雪芹家酒(集團)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華葡釀酒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8.07——2002.08,唐山市曹雪芹企業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華葡釀酒有限公司董事長(其間:1999.09——2001.12,在河北省委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2.08——2002.12,唐山市豐潤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不駐會);
2002.12——2003.04,唐山市豐潤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3.04——2006.06,唐山市豐潤區副區長;
2006.06——2007.06,唐山市豐潤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7.06——2008.04,唐山市豐潤區委常委、副區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
2008.04——2008.06,唐山市豐南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8.06——2010.04,唐山市豐南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0.04——2011.08,唐山市豐南區委書記;
2011.08——2017.03,唐山市副市長;
2017.03——2018.08,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黨組成員。
2018.08,免現職,退休(本人申請提前退休)。 [2] 

李國忠人物事件

李國忠違紀被查

2019年7月5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副理事長、黨組成員李國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李國忠開除黨籍

2020年1月20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李國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國忠背棄初心使命,思想滑坡蜕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安排;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違規決策、違法行政;在辦理土地出讓、規劃手續審批、承攬工程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
李國忠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河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國忠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李國忠依法逮捕

2020年2月,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李國忠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國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李國忠提起公訴

2020年3月,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李國忠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承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國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國忠,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承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國忠在擔任唐山市豐潤區副區長、唐山市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李國忠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27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李國忠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國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已繳納);扣押在案的714.3811萬元、畫作、金條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國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山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在項目審批、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李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43.5311萬元。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國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李國忠具有坦白、自願認罪悔罪、大部分受賄款用於捐獻、贓款贓物全部追繳、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情節,並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親屬已代為繳納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