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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輝

(北京市密雲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鎖定
李光輝,男,漢族,1962年12月生,北京密雲人,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10月參加工作,市委黨校在職大學(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律專業)。曾任北京市密雲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2021年4月,北京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光輝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文名
李光輝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北京密雲
出生日期
1962年12月
畢業院校
北京市密雲縣高嶺中學

李光輝人物履歷

1975.01-1980.07,北京市密雲縣高嶺中學學生
1980.10-1986.07,北京市懷北車務段工作
1986.07-1992.09,北京市密雲縣交通局車輛運輸管理所工作
1992.09-1994.01,北京市密雲縣交通局車輛管理所副所長
1994.01-1994.12,北京市密雲縣交通局車輛管理所所長
1994.12-1999.07,北京市密雲縣交通局副局長
1999.07-2001.03,北京市密雲縣北莊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1.03-2002.09,北京市密雲縣西田各莊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其間:1998.09—2001.07,在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律專業在職大學學習,2000.09-2000.12,參加北京市第十七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
2002.09-2004.03,密雲縣委建設工委書記、建委常務副主任
2004.03-2004.12,北京市密雲縣國土房管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4.12-2005.03,北京市密雲縣國土房管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兼縣房改辦主任
2005.03-2010.06,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密雲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0.06-2010.12,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密雲分局黨組書記、局長兼縣委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0.12-2011.01,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密雲分局黨組書記、局長兼縣委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01-2011.03,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密雲分局黨組書記、局長兼縣委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
2011.03-2011.06,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兼縣委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副局級)
2011.06-2011.08,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兼縣委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副局級)
2011.08-2015.12,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副局級)
2015.12-2020.1,北京市密雲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20.1,北京市密雲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3] 

李光輝人物事件

李光輝涉嫌違法

2020年8月17日,據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北京市密雲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光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李光輝立案審查

2021年4月9日,據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密雲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光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光輝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規劃審批、土地性質變更、土地流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光輝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光輝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李光輝提起公訴

2021年4月,北京市密雲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光輝(副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光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光輝利用擔任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密雲分局局長、原密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共密雲區委常委、密雲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