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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京海

鎖定
朱京海,男,1960年1月出生,漢族,北京市人,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8月被開除黨籍 [2]  ,在職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教授。曾任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醫科大學黨委書記。 [4] 
2023年10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朱京海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  [4-6] 
中文名
朱京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北京市
出生日期
1960年1月
畢業院校
瀋陽建築工程學院
同濟大學
美國夏威夷大學
性    別

朱京海人物履歷

歷任撫順市城鄉規劃局副局長,撫順市建委副主任,遼寧省建設廳規劃處處長、總規劃師、省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本溪市副市長,本溪市委常委、副市長,省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3] 
2012年02月,任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
2012年03月,任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6年02月,任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大夥房水源地保護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
2016年10月,任中國醫科大學黨委書記;
2018年01月,任十二屆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醫科大學黨委書記;
2019年11月,任十二屆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2023年01月,遼寧省政協換屆未繼續提名,作為省高級專家,延遲辦理退休手續。

朱京海研究方向

城市發展與區域規劃、城市生態與環境規劃。

朱京海學術兼職

學術方面: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理事。曾任遼寧省城市規劃協會理事長,遼寧省建築學會理事長。瀋陽建築大學博士生導師。

朱京海專業成就

曾主持《遼寧中部城市羣規劃》、《中國城市規劃框架》等國家課題的研究。多次獲遼寧省科技進步獎,國家建設部和公安部科技進步獎,國家和省優秀勘察設計獎。
主要進行了大都市連綿區規劃、城市規劃與經營、城市規劃哲學等方面的研究。前瞻性地提出了“大瀋陽都市連綿區”這一空間概念,對日後“大瀋陽經濟區”上升為國家戰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出版專著14部,發表論文60餘篇,主持實際工程設計30餘項。

朱京海人物事件

朱京海違紀被查

2023年2月13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朱京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朱京海依法雙開

2023年8月21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朱京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朱京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取得和晉升教授職稱,違規獲得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違規向企業籌資,破壞營商環境;長期從事環保工作,靠環保吃環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環評審批、環保設施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朱京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朱京海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朱京海決定逮捕

2023年8月,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朱京海(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朝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朝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朱京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