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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內森·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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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內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美國律師、法官,1932年至1938年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2]  稱號“律師的律師。”通常被列入具有自由主義思想傾向的大法官。他寫了一個多數意見支持社會保險案件(1937)。在一個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刑事案件中,他認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868)只就「權利法案」中屬於一個「有紀律的自由體制的本質」的那些條款施加於各州。
中文名
本傑明·內森·卡多佐
外文名
Benjamin Nathan Cardozo
國    籍
美國
出生日期
1870年5月24日
逝世日期
1938年7月9日
畢業院校
哥倫比亞大學
職    業
律師、法官
出生地
紐約市

本傑明·內森·卡多佐紐約法院

本傑明·內森·卡多佐 本傑明·內森·卡多佐
1870年,卡多佐生於紐約市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9歲時,他以優異的成績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專業是文學和哲學,此後又考入該校的法學院,兩年後,他還未等到取得法學學位就獲得了律師資格開始從事律師職業。42歲任紐約州立法院法官,56歲那年,他又被提名和選舉為該法院的首席法官。在紐約州法院任職期間,由於他出色的司法意見對全國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響,使得紐約州法院成為各州最受尊重的法院。他也因此被稱為“英語世界有史以來最偉大的上訴法官之一”。62歲時作為最高法院霍姆斯法官的繼任者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在出色工作6年後不幸逝世。卡多佐自21歲獲得律師資格後就一直從事實務工作及法學教育,繼而又擔任法官,是美國曆史上當之無愧的偉大人物,他為後世留下了許多精彩絕倫的判決詞。 [1] 
在卡多佐擔任紐約州最高法庭助理法官和首席法官的18年裏,他就取得了非常輝煌的成績,使這個法庭成為很可能是全美各州法庭中最繁忙、最有名的受理上訴的州法庭。許多人認為上訴法院的地位超過美國最高法院。任職期間,卡多佐影響了美國上訴審判趨向於更多地與公共政策相結合,和隨之而來的法律理論的現代化。他也是個有創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論説家。 在他的言詞中體現了對現代問題與眾不同的觀點以及巧妙的表達風格,他對各種主題(侵權行為、契約、刑事)所持見解,是在努力使法律能適應工業技術進展時期社會中人民的需求,在處理麥克弗森訴別克汽車公司一案中,就很好地表達了他這一處理問題的方式。 1921年,他在耶魯大學進行學術講座,後來被出版為《論司法過程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該書影響頗為深遠。隨後,卡多佐參與創建了美國法律協會。

本傑明·內森·卡多佐最高法院

早在20年代時,卡多佐就有機會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因受到威廉·霍華德·塔夫脱總統所支持的人們的反對而與最高法院失之交臂。1932年,聯邦法院的奧利弗·温德爾·霍姆斯法官因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提出辭職,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全體人員促請胡佛總統提名本傑明·內森·卡多佐。 1932年2月15日,胡佛總統提名卡多佐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獲得參議院通過,他是繼路易斯·布蘭代斯之後,最高法院的第2位猶太人大法官。
《紐約時報》準確地評論了那件事:“一項任命受到如此普遍的讚揚,這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極其罕見的。”儘管命運只允許他在最高法院的職位上任事六年多一點的時間,然而他被評為偉大人物卻完全當之無愧。那六年是最高法院歷史上最激動人心和爭端頻起的年月,而卡多佐做的比那個時期歷史所記錄的他扮演的角色做得更多,他以立法學家、哲學家、詩人和教師的文筆寫出了大量裁決意見,在憲法年鑑和歷史上沒有一個法官曾經在這樣短暫的年月裏作出過這樣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貢獻,在經濟不景氣年代,法院意見陷於分裂的情況比比皆是,是他屢次為這些政見分歧的盟友發言,為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擁有促進經濟調整和制訂社會福利綱領的權力辯護。
是他在1937年的兩宗主要的社會安全案件中擔當了法院的發言人,支持1935年裏程碑式的社會保障法的關鍵條款:是他撰寫了由最高法院宣佈的最有意義的一項基本判決,即著名的帕爾科訴康涅狄格州“公司合併”案,這項裁決有利於把聯邦的人權法案應用於各州。卡多佐認定某些權利“在我國人民的良知和傳統中是如此根深蒂固地被看作基本的東西”,它們是如此清楚地構成了“幾乎是其他所有形式的自由權利的源泉和必不可少的條件”(其他自由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等權利),因此與某些其他權利不同,這些自由權利也受到憲法第14條修正案條款的保護而不受政府的侵犯。自帕爾科案後,幾乎所有的應用——吸收或合併——都是對卡多佐在民主社會這個基本方面所做的法學上的開拓工作的表揚。卡多佐不是“他們那個時代的摩擦與激情,而是持久不變的憲法精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