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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割
鎖定
期貨交割交割流程
在期貨市場中,商品期貨通常都採用實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貨中有的品種採用實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種則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現金交割由於不進行實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時的現貨價格作為交易盈虧和資金劃撥的依據,因此,實行現金交割的品種,其現貨標的價格應具有可確定性特點,而且是標準的,唯一的。農產品的地域差價十分明顯,不具有現金交割的條件,而股指期貨的交易標的是股票指數,具有虛擬性和唯一確定性,更適合採用現金交割方式。國內黃金期貨是不 能進行實物交割的。
期貨交割交割方式
期貨交割集中交割
鄭州商品交易所一號棉花交割程序:
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户,賣方會員應當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税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五大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税專用發票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並於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餘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餘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實物交割的日期:合約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節假日順延)為實物交割期。
賣方交標準倉單和增值税專用發票:賣方在18日16:00之前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標準倉單及增值税專用發票交交易所。如18日為法定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若是20日,則賣方必須在12:00前完成交割;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最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交款後取得標準倉單;
賣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後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期貨交割滾動交割
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進入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憑標準倉單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撤銷標準倉單抵押後,方可提出交割申請。
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為配對日。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通過席位提出交割申請。沒有進行倉單質押的交割申請提出後,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在當日收市前可通過席位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撤銷交割申請後,重新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交割月買方會員無權提出交割申請。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於當日收市後採取計算機直接配對的方法,為賣方會員找出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的買方會員。交割關係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