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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鎖定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是為加強全社會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引導家長“依法帶娃”,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護為專題發佈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1] 
中文名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專題
未成年人保護
關鍵詞
依法帶娃人身安全保護令離婚糾紛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發佈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祖國的未來屬於下一代。做好關心下一代工作,關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對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我國先後出台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發佈相關指導文件,努力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成長環境。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調整少年審判工作機制,實行“三合一”管理,依託民一庭運行,進一步強化少年審判專業化建設。在審判理念上,堅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強能動司法,促推源頭治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現代化水平。
希望通過發佈的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更加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引導父母多傾聽、理解孩子的內心世界,做孩子成長路上的好朋友與領路人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特徵

第二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徵
一是明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別是身體暴力,不僅會對其心理產生巨大沖擊,還可能因被遷怒、誤傷等原因受到身體傷害,長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對其成長有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出於健康成長的考慮,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為爭奪撫養權,蔡某某的父親先是暴力搶奪、藏匿蔡某某,導致年僅四歲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見到母親;後不顧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毆打蔡某某母親,同時造成蔡某某面部受傷,導致蔡某某因極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問題接受心理治療。此案中,儘管父親的暴力毆打對象並不是孩子,搶奪行為亦與典型的身體、精神侵害存在差別。但考慮到孩子作為被搶奪、藏匿對象和暴力行為目擊者,其所遭受的身體、精神侵害與父親的家庭暴力行為直接相關,人民法院對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體現了司法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二是強調發現機制對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關鍵性作用。預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發現是基礎和關鍵。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發育完全,自我表達能力欠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對家庭特別是父母的依賴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主動尋求有效救濟途徑。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時間最長的場所,老師是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關鍵一環,其是否能夠細心關注、及時報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發現程度。在唐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兒園老師在檢查時發現,幼兒園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為。在彭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學校老師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後及時報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筆錄,並與婦聯組織進行溝通,處置及時、反應高效,為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堅實後盾。在此,我們特別提示孩子們,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無人可説的,可以第一時間向老師報告;我們也呼籲廣大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及工作人員,除了教書育人外,保護孩子身心健康是職責所在,更是託舉孩子幸福人生的善舉。對未成年人而言,學校及老師在其無家可歸的危難情況下,及時伸出援助之手,將成為其以後面臨人生困難的温暖底色和強大支撐。
三是明確離婚糾紛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已滿兩週歲、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有其各自優先考量因素,但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為阻隔家庭暴力行為的代際傳遞,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體、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如在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考慮到九歲兒童存在意思搖擺、意見多次反覆的情況,從最有利於其成長角度判令由母親直接撫養。在韓某某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考慮到韓某某處於由單親撫養的生活環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基礎上,特別增加了一項措施,即暫時變更直接撫養人,將未成年人與原直接撫養人進行空間隔離。這不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應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四是警示父母切勿以愛之名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不僅要引導孩子學知識、長本領,更要幫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但現實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學習成績為唯一目標,忽視孩子正常的身體、心理成長規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愛之深,責之切”,動輒以打罵方式對孩子進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慮孩子的真實意願,強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還有的父母將工作、生活中積累的壓力和負面情緒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這些身體、精神侵害行為,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比如,在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父親“望女成鳳”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長都深有體會,但其採取的凍餓、斷絕與外界交流等方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違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禁止出門上學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名為“愛”實為“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人民法院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基礎上,還通過責令施暴人接受矯治、對施暴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給父母“上課”。從根源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全面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少年審判工作經驗提示廣大父母,每個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獨立個體,他們享有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民事權利。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以恰當的方式引導、教育子女健康成長。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

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搶奪、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鍵詞
未成年人 暴力搶奪 目擊者 未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蔡某與唐某某(女)離婚糾紛案一審判決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撫養,蔡某不服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期內將蔡某某帶走。後該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經多次強制執行未果。2023年4月,經法院、心理諮詢師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將蔡某某交給唐某某。蔡某某因與母親分開多日極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療。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處要求帶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許,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蔡某不顧蔡某某的哭喊勸阻,毆打唐某某並造成蔡某某面部受傷。蔡某某因此次搶奪事件身心受到極大傷害,情緒不穩,害怕上學、出門,害怕被蔡某搶走。為保護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脅,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蔡某某在父母離婚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母親唐某某直接撫養。蔡某在探望時採用暴力方式搶奪蔡某某,並當着蔡某某的面毆打其母親唐某某,對蔡某某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屬於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蔡某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蔡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蔡某在申請人蔡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蔡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典型意義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搶奪、藏匿長期無法與母親相見,後又目睹父親不顧勸阻暴力毆打母親,自己也因此連帶受傷,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儘管父親的暴力毆打對象並不是孩子,搶奪行為亦與典型的身體、精神侵害存在差別。但考慮到孩子作為目擊者,其所遭受的身體、精神侵害與父親的家庭暴力行為直接相關,應當認定其為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專業人員分析意見基礎上,認定被申請人的暴力搶奪行為對申請人產生了身體及精神侵害,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安排心理輔導師對申請人進行長期心理疏導,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鑑意義。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二

唐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全社會應形成合力,共同救護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關鍵詞
未成年人 代為申請 心理輔導 矯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唐某某(4歲)母親馬某對唐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住所所在地A市婦聯聯合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家訪,公安部門對馬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023年9月,馬某全家從A市搬至B市居住。同月底,唐某某所在幼兒園老師在檢查時發現唐某某身上有新傷並報警,當地派出所出警並對馬某進行口頭訓誡。2023年10月初,B市婦聯代唐某某向人民法院遞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馬某對申請人唐某某曾有凍餓、毆打的暴力行為,唐某某確實遭受家庭暴力,故其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關於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應予支持。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馬某對申請人唐某某實施毆打、威脅、辱罵、凍餓等家庭暴力;二、責令被申請人馬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治。
典型意義
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責任。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自保能力,面對家暴時尤為需要社會的幫扶救助。本案中,有關部門在發現相關情況後第一時間上門摸排調查;婦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幼兒園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公安機關依法對父母予以訓誡;人民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聯繫有關部門協助履行職責,多部門聯合發力共同為受家暴未成年人撐起法律保護傘。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和心理疏導機制,對施暴人進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治,矯正施暴人的認識行為偏差,從根源上減少發生家暴的可能性。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三

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
——離婚糾紛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關鍵詞
離婚糾紛 家庭暴力 直接撫養 子女意願
基本案情
劉某某(女)和王某某系夫妻關係,雙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後,因王某某存在家暴行為,劉某某報警8次,其中一次經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王某某搬離共同住房,不得再傷害劉某某”的協議。劉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現因王某某實施家暴等行為,夫妻感情破裂,劉某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離婚並由劉某某直接撫養子女,王某某支付撫養費等。訴訟中,王某某主張同意女兒由劉某某撫養,兒子由王某某撫養。兒子已年滿八週歲,但其在書寫意見時表示願意和媽媽一起生活,在王某某錄製的視頻和法院的詢問筆錄中又表示願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覆。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准予離婚。雙方對兒子撫養權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撫養糾紛。本案中,九歲的兒子雖然具有一定的辨識能力,但其表達的意見存在反覆,因此,應當全面客觀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見。王某某存在家暴行為,説明其不能理性、客觀地處理親密關係人之間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該行為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存在不利影響;同時,兩個孩子從小一起生活,均由劉某某撫養,能夠使兄妹倆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長;劉某某照顧陪伴兩個孩子較多,較瞭解學習、生活習慣,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判決:一、准予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二、婚生兒子、女兒均由劉某某撫養,王某某向劉某某支付兒子、女兒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十八週歲止。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糾紛中,對於已滿八週歲的子女,在確定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由於未成年人年齡及智力發育尚不完全,基於情感、經濟依賴等因素,其表達的意願可能會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應當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深入瞭解其真實意願,並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判決。本案中,由於兒子表達的意見存在反覆,説明其對於和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該生活對自己後續身心健康的影響尚無清晰認識,人民法院慎重考慮王某某的家暴因素,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孩子由最有利於其成長的母親直接撫養,有助於及時阻斷家暴代際傳遞,也表明了對婚姻家庭中施暴方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評價的立場。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四

彭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關鍵詞
未成年人 學校 強制報告 家庭教育指導
基本案情
申請人彭某某(女)13歲,在父母離異後隨父親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長期受父親打罵、罰站、罰跪,女孩呈現焦慮抑鬱狀態,並伴有自殘自傷風險。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與父親發生衝突被趕出家門。彭某某向學校老師求助,學校老師向所在社區派出所報案、聯繫社區婦聯。社區婦聯將情況上報至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社工、社區婦聯工作人員以及學校老師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筆錄。經派出所核查,彭某確有多次罰站、罰跪以及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為,並對彭某某手臂傷痕進行傷情鑑定,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於2021年4月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誡書》,告誡嚴禁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後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區臨時救助站。彭某某母親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經向派出所調取證據,可以證明彭某有多次體罰彭某某的行為,抽打彭某某手臂經鑑定已構成輕微傷,且彭某某呈現焦慮抑鬱狀態,有自傷行為和自殺意念,彭某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應暫時阻斷其對彭某某的接觸和監護。人民法院在立案當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彭某毆打、恐嚇、威脅申請人彭某某;二、禁止被申請人彭某騷擾、跟蹤申請人彭某某;三、禁止被申請人彭某與申請人彭某某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四、禁止被申請人彭某在申請人彭某某的住所、所讀學校以及彭某某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
典型意義
學校不僅是未成年人獲取知識的場所,也是庇護學生免受家暴的港灣。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學校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本案中,學校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後立即向所在社區派出所報案、聯繫社區婦聯,積極配合開展工作,處置及時、反應高效,為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堅實後盾。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第一時間向派出所、社區組織、學校老師瞭解情況,當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同時,人民法院還通過心理輔導、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糾正彭某在教養子女方面的錯誤認知,彭某認真反省後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説明,深刻檢討了自己與女兒相處過程中的錯誤做法,並提出後續改善措施保證不再重蹈覆轍。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五

韓某某、張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直接撫養人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暫時變更直接撫養人
關鍵詞
未成年人 直接撫養人 暫時變更
基本案情
申請人韓某某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韓某生活。韓某在直接撫養期間,以韓某某違反品德等為由採取木棍擊打其手部、臀部、罰跪等方式多次進行體罰,造成韓某某身體出現多處軟組織挫傷。韓某還存在因韓某某無法完成其佈置的國學作業而不准許韓某某前往學校上課的行為。2022年9月,某派出所向韓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022年11月,因韓某實施家暴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將韓某某交由其母親張某臨時照料。2022年12月,原告張某將被告韓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係。為保障韓某某人身安全,韓某某、張某於2022年12月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父母要學會運用恰當的教育方式開展子女教育,而非採取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等簡單粗暴的錯誤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處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應當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韓某作為韓某某的直接撫養人,在撫養期間存在嚴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故依法裁定:一、中止被申請人韓某對申請人韓某某的直接撫養;申請人韓某某暫由申請人張某直接撫養;二、禁止被申請人韓某暴力傷害、威脅申請人韓某某;三、禁止被申請人韓某跟蹤、騷擾、接觸申請人韓某某。
典型意義
一般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申請人的請求多為禁止實施家暴行為。但對被單親撫養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在學習、生活上對直接撫養人具有高度依賴性,一旦直接撫養人實施家暴,未成年人可能迫於壓力不願也不敢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受限於未成年人與直接撫養人共同生活的緊密關係,法律實施效果也會打折扣。本案中,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措施的基礎上,特別增加了一項措施,即暫時變更直接撫養人,將未成年人與原直接撫養人進行空間隔離。這不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應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案例六
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權利,父母行為侵害合法權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鍵詞
未成年人 受教育權 精神暴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吳某某(女)16歲,在父母離婚後隨其父親吳某生活,於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吳某安排吳某某復讀,要求必須考取985高校,並自2022年暑期開始居家教授吳某某知識。開學後,吳某一直不讓吳某某到學校上課。2022年下半年,吳某某奶奶發現吳某將吳某某頭髮剪亂,不讓其吃飽飯,冬天讓其洗冷水澡,不能與外界交流(包括奶奶),並威脅其不聽話就不給户口簿、不協助高考報名。因反覆溝通無果,吳某某奶奶向當地婦聯尋求幫助。婦聯聯合人民法院、公安、社區、教育局立即開展工作,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吳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吳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後六小時內便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吳某對申請人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吳某限制申請人吳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請人;三、禁止被申請人吳某剝奪申請人吳某某受教育的權利。
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享有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民事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義務。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父母應當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體、心理健康基礎上,以恰當的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父親雖系出於讓孩子取得更好高考成績的良好本意,但其採取的凍餓、斷絕與外界交流等方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違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禁止出門上學更是損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名為“愛”實為“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