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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證據規則

鎖定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中文名
最佳證據規則
作    用
適用於書證
條    件
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規    定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
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複製件。對書證的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鑑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