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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研究會

鎖定
曾國藩研究會,是社會團體。
中文名
曾國藩研究會
成立時間
2016年11月30日 [1] 
成立地點
湖南省雙峯縣 [1] 
會    長
熊清泉 [1] 
主要內容
研究曾國藩生平思想言行 [1] 

曾國藩研究會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曾國藩研究會。
曾國藩研究會 曾國藩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從事曾國藩研究、湘軍集團研究、湖湘文化研究的人士及曾氏家族代表發起,經婁底市政府社團組織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質、從事曾國藩及其相關歷史研究的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秉着團結、求真、務實的精神,聯合海內外各界人士積極開展對有關曾國藩及其家族主要成員生平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系統研究,為促進曾國藩故里經濟文化繁榮和實現小康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為婁底市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直屬學會,接受市社科聯的直接領導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湖南省雙峯縣荷葉鎮曾國藩故里管理處。
曾國藩研究會 曾國藩研究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參與中國近代有關歷史人文資源調查與研究;參與有關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重要活動,突出對愛國主義和傳統文化的研究、宣傳。
(一)圍繞曾國藩及曾氏家族研究這個主題,發掘、收集地方文獻和口碑調查資料;深入開展對於曾國藩及曾氏家族成員生平思想言行的探析,定期將研究成果以專著和論文形式公開出版和發表。
(二)以曾國藩及曾氏家族研究為中心,旁及研究湖湘文化及湘軍集團有關人物如羅澤南、葛承霖、彭毓桔等,和蔡和森、葛健豪、秋瑾等以譜牒為脈絡的重要歷史人物生平、思想言行的研究。
(三)通過對於曾國藩及曾氏家族的研究,對於湖湘文化及地方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的研究,總結梳理出愛國主義傳統精神,為地方黨委和政府制訂經濟社會發展方案時提供參考依據,為中小學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提供借鑑參考要素,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幫助。
(四)開展學術交流,召開學術研討會,擴大與省內外歷史學界和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界的溝通聯誼範圍;通過學術活動培養中小學歷史課、政治課老師的鄉土歷史科研能力和教研教改能力。
(五)通過以曾國藩及曾氏家族為主題的研究,團結、吸引和凝聚海內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台同胞,激發熱愛祖國、情繫中華的積極性,推動地方三個文明建設。
(六)本會和曾國藩故里管理處等共同辦好《曾國藩研究導報》,並以此作為會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根據需要可設企業文化研究會等專業機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於湖湘文化及地方文史和曾國藩及其曾氏家族的研究工作和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參加學術研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造成損失的,本會將依法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鬚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及內設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會員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和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草擬年終工作總結報告;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團體會員每年會費一千元,個人會費每年100元);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中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3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曾國藩研究會人物簡介

曾國藩(1811-1872),初名子城,字伯涵,號滌生,諡文正,漢族,湖南省長沙府湘鄉縣人。晚清重臣,湘軍的創立者和統帥者。清朝軍事家、理學家、政治家、書法家,文學家,晚清散文“湘鄉派”創立人。官至兩江總督、直隸總督、武英殿大學士,封一等毅勇侯。嘉慶十六年(1811年)出生於湖南長沙府湘鄉荷葉塘白楊坪(今雙峯縣荷葉鎮天坪村)的一個豪門地主家庭。兄妹九人,曾國藩為長子。祖輩以務農為主,生活較為寬富厚堂(曾國藩故居)裕。祖父曾玉屏雖少文化,但閲歷豐富;父親曾麟書身為塾師秀才,作為長子長孫的曾國藩,自然得到二位先輩的倫理教育了。 [2] 
6歲時入塾讀書,8歲能讀八股文誦五經,14歲時能讀周禮、史記文選,並參加長沙的童子試,成績俱佳列為優等,可見他自幼天資聰明,勤奮好學。至道光十二年(1832年)他考取了秀才,並與歐陽滄溟之女成婚。連考兩次會試不中,隨後又努力複習一年,在虛歲28歲時,道光十八年(1838)殿試考中了同進士,從此之後,他一步一階的踏上仕途之路,併成為軍機大臣穆彰阿的得意門生。在京十多年間,他先後任翰林院庶吉士,累遷侍讀,侍講學士,文淵閣值閣事,內閣學士,稽察中書科事務,禮部侍郎及署兵部,工部,刑部,吏部侍郎等職,曾國藩就是沿着這條仕途之道,步步升遷到二品官位。十年七遷,連躍十級。
蠟像咸豐二年(1852年),曾國藩因母喪在家。這時太平天國的起義已席捲半個中國,儘管清政府從全國各地調集大量八旗、綠營官兵來對付太平軍,可是這支腐朽的武裝不堪一擊。因此,清政府屢次頒發獎勵團練的命令,力圖利用各地的地主武裝來遏制革命勢力的發展,這就為曾國藩的湘軍的出現,提供了一個機會。咸豐三年(1853年)藉着清政府給予尋求力量鎮壓太平天國的時機,他因勢在其家鄉湖南一帶,依靠師徒、親戚、好友等複雜的人際關係,建立了一支地方團練,稱為湘軍。1854年2月,湘軍傾巢出動,曾國藩發表了《討粵匪檄》。在這篇檄文裏,他攻擊太平天國農民戰爭是“荼毒生靈”,“舉中國數千年禮義人倫詩書典則,一旦掃地蕩盡。此豈獨我大清之奇變,乃開闢以來名教之奇變,我孔子孟子之所痛哭於九原”,接着號召“凡讀書識字者,又烏可袖手安坐,不思一為之所也”其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故動員了當時廣大的知識分子參與到對太平軍的鬥爭當中,為日後的勝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曾國藩殘酷鎮壓太平天國起義,用刑苛酷,史稱「派知州一人,照磨一人承審匪類,解到重則立決,輕則斃之杖下,又輕則鞭之千百。……案至即時訊供,即時正法,亦無所期待遷延」。不僅他自己直接殺人,他的父親和四弟也殺人,即有人責其殺人過多,稱呼為「曾剃頭」、「曾屠户」。據説,南京小孩夜哭,媽媽説「曾剃頭來了」,小孩就不哭了。在和太平軍作戰中,曾國藩用劫掠財物、封官賞爵的辦法來鼓舞士氣,養成湘軍兇悍領殘的本性。湘軍在軍事素質落後的清朝武裝力量中成為中國南方地區與太平天國軍事力量作戰的主力之一。曾國藩被封為一等勇毅侯,成為清代以文人而封武侯的第一人,後歷任兩江總督、直隸總督,官居一品。

曾國藩研究會成立意義

曾國藩研究會的成立,對交流和總結近年來研究曾國藩的最新成果,從廣度和深度上拓寬曾國藩研究領域,更好地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兩岸和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曾國藩故里三個文明建設。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