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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立軍

(第五師原黨委常委、副師長)

鎖定
曹立軍,男,漢族,1969年10月生,甘肅天水人,1990年10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第五師雙河市黨委常委、第五師副師長,政法委書記。 [1] 
2017年11月接受組織審查 [1]  201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被依法逮捕。 [2]  2018年6月29日提起公訴。2018年11月12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 
中文名
曹立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甘肅天水
出生日期
1969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性    別

曹立軍人物履歷

1990.10-1992.03 農五師87團5連職工
1992.03-1995.06 農五師87團6連會計兼工會主席
1995.06-1997.05農五師87團計財科會計(其間:1996.03-1996.09廣東商學院企業經濟法培訓班學習)
1997.05-1999.07 農五師87團計財科副科長(其間:1995.08-1997.12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本科學習)
1999.07-2000.01 農五師87團計財科科長
2000.01-2001.02 農五師87團團長助理兼計財科科長
2001.02-2007.07 農五師87團黨委常委、副團長(其間:2001.09-2001.12兵團經濟技術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培訓班學習;2002.09-2004.06石河子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在職本科學習)
2007.07-2009.08 農五師88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09.08-2011.09 農五師90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11.09-2012.12 農五師83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12.12-2015.03 第五師83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15.03-2016.09 第五師83團黨委書記、政委(其間:2013.09-2014.01兵團黨校第20期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16.09-2016.10 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第五師83團黨委書記、政委
2016.10-2017.02 第五師雙河市黨委常委、第五師副師長,第五師83團黨委書記、政委
2017.02- 第五師雙河市黨委常委、第五師副師長,政法委書記,第五師83團黨委書記、政委 [1] 

曹立軍人物事件

曹立軍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30日,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消息:第五師雙河市黨委常委、第五師副師長,政法委書記曹立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1] 

曹立軍強制措施

2018年2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3被依法逮捕。 [2] 

曹立軍提起公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檢察院)以烏墾檢刑訴[201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立軍犯受賄罪,於2018年6月29日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立軍在擔任90團黨委副書記、團長,83團黨委書記、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為他人承攬工程、貨款結算等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多人所送現金、玉石、手錶等,共計價值人民幣480.7萬元。 [2] 

曹立軍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12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曹立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80.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被告人曹立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繳納。)
二、被告人曹立軍退繳的贓款454.5萬元;贓物玉石擺件一塊、“積家牌”男士手錶一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