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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魯士普通學校規程

鎖定
普魯士普通學校規程是指普魯士王國的首部學校大法。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 1763 年 9 月頒佈。由教育家赫克起草,國王核准。規定:強迫教育應自 5 歲始,至 13 歲或14 歲止。對不送兒童上學的家長實行罰款,並將罰款作為學校的基金。家境貧寒而無力繳納學費者可向地方行政官、資助人或牧師和宗教法庭申請津貼。普通學校上課時間為每日上午 8—11 時,下午除星期三、六兩日外,均自 1—4 時。 [1] 
中文名
普魯士普通學校規程
定    義
普魯士王國的首部學校大法
簡介
教學內容主要是讀、寫、宗教教育、唱歌和初步算術。要求學生不僅需熟悉基督教的主要教義,還應培養學生嫺熟的讀寫能力,掌握規定學習的知識。學校和教師宿舍的維修費由教區負責,教師薪俸由學校收取學費支付。普通學校主要由國家管轄,但神職和教會主管人員負有監督學校和培訓師資的責任,教會主管人員每年視察學校一次,牧師每週視察學校兩次。規程對普魯士國家學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有較大影響。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