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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

鎖定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是一個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全地區環境保護規劃、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態規劃;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2014年,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 [2] 
中文名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
地    區
昌都地區
職    能
環保事業
類    別
政府部門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全地區環境保護規劃、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態規劃;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組織開展全地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的防治工作。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宏觀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地區自然保護區。
(四)調查和處理全地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地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組織編制地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佈環境狀況公報,參與地區可持續發展規劃。
(六)監督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項目的審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指導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和企業的清潔生產。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監督環境監測網及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地區環境質量常規性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地區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監督管理全地區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輻射性環境事故應急工作。
(十)承辦地區行署、昌都地區國土資源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內設機構有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局文件、文秘、保密、財務、社會保險、政治思想;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和信息工作,制定有關制度和規範;管理環境信息網絡。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

組織擬定全地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綠色工程規劃;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發放等;組織編制地區環境狀況公報;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及生態建設項目內容;監督開發建設項目活動中的“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全地區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
組織編制全地區自然保護區規劃;實施國家、自治區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監督管理地區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提出新建各類地(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全地區示範區、生態農業建設。
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調查環境污染事故;調解環境污染糾紛,查處環境違法案件;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環保局事業單位昌都地區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地區大氣、水、土壤、噪聲等監測;組織實施、收集、彙總和管理全地區環境監測數據;編制環境質量與重點污染監測報告、環境質量報告書、開發建設活動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組織和管理全地區各類環境監測網絡,協調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考核;承擔全地區重點污染源監測;為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仲裁提供公正性數據;為社會提供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諮詢與服務。 [1] 

昌都地區環境保護局地理位置

地址: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昌都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