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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證券市場

鎖定
證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70 年代以前,日本的金融體系側重發展間接金融,證券市場發展緩慢。 1975年日本政府開始大規模發行國債,證券市場因而得到迅速發展, 80 年代的金融國際化進一步加快了這一進程。同時,由於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新的金融工具層出不窮,如可轉股債券,附認股證債權,武士債券,將軍債券等先後出現。可見,日本證券市場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發展。
中文名
日本證券市場
構    成
公共債券企業債券
外國債券
武士債、將軍債和大名債
特    點
樹立證券市場理念

日本證券市場市場介紹

證券初級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發行人和認購者,此外還有中介人。中介人包括承銷商和受託公司。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都可以承銷政府債券、市政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但只有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企業證券的承銷商。受託公司有兩類,一類是認購受託公司,負責為發行者處理公司債券認購過程中的事務,另一類是擔保品受託公司,負責為有擔保公司債券的持有人管理擔保債權。認購受託公司主要由長期信用銀行和信託銀行擔任,而擔保品受託公司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與其他國家一樣,證券二級(流通)市場包括交易所和場外市場兩部分。股票交易以交易所為主,債券交易則以櫃枱交易為主,目前約95%的債券交易是在場外市場上進行的。1979 年,引入了大筆交易系統以方便政府債券的大額交易。1985 年,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債券期貨市場。
目前在場外市場交易中有兩個價格指數,一個是每日指數,由交易量最大的約20 種證券組成;另一個是每週指數,由約230 種有代表性的債券組成,該指數每週四公佈。

日本證券市場構成

日本證券市場債券市場

日本債券市場的債券種類繁多,大致可以分為公共債券,企業債券和外債三大類,每一類中又包括許多具體的債券。
1.公共債券(Public BOnd)。公共債券包括日本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保證債券等。
2.企業債券(Corporate BOnd)。根據發行人不同,企業債券分金融債和事業債兩大類。

日本證券市場股票市場

日本股票市場上,根據發行目的可以將新股發行分為兩種,一種是為籌措資金的發行(普通的新股發行),一種是為其他目的的發行(特殊的新股發行)。
與其他國家一樣,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場也分交易所市場和店頭市場兩部分。戰後,日本為了形成公正的證券價格,原則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場外交易,於是形成了以證券交易所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場。
日本目前有8 家證券交易所,分別位於東京、大阪、名古屋、京都、廣島、福岡、新瀉。札幌。其中東京、大阪分別是全國和關西地區的中心性市場,二者的交易額合計佔全國交易所的90%以上。為了儘可能地將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 1961 年10 月東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個證券交易所分別設立了市場第二部。市場第二部的上市條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則上新股票先在市場第二部交易,一年後如果滿足第一部上市條件才進入第一部進行交易。同時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條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寬限期內仍未滿足第一部的條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目前除了市場第一部250 種大宗股票仍採用公開喊價方式成交外,市場第一部其餘股票和第二部的全部股票都採用電子計算機交易,東京證交所還將上市股票分為3 類:1類和2 類為國內股票,其中1 類股票的掛牌條件高於2 類;3 類為外國股票。
交易所內的交易方式按交割日可劃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普通交易,佔總交易量的99%,又分為現貨交易和信用交易兩種形式;第二種是指定日期結算交易,但最長不得超過15 天;第三種是發行日結算交易,即在新股票發行後再辦理實際交割,一般在公司向原股東配股或實行股票分割時採用。店頭市場主要用於新發行股票和不滿足交易所上市條件的股票的交易。由於三大證券交易所開辦了市場第二部,使得店頭市場的交易發展緩慢。
1983 年11 月,店頭市場的自律組織——證券交易商協會公佈了一系列新的規章制度,並於1984 年7 月建立了店頭市場自動報價系統。1991 年,日本建立了日本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JASDAQ),旨在提高店頭市場的效率。經過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店頭市場的交易開始趨於活躍,交易量也開始增加。
日本的股價指數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日經股價平均數,包括日經225種股價平均數和日經500種股價平均數兩種。都是以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為基礎編制。另一個是東證股價指數,以東京證交所第一部所有股票和第二部的300種股票為基礎編制。 1993 年10 月,日本經濟新聞以在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300 家代表各行業的股票市價總額加權平均計算,創設了日經300股指;日經300的變動性在日經股價平均數和東證股價指數之間,成為日本股市的第三種股價指數。

日本證券市場日本外債市場

日本外債市場分為外國債券市場和歐洲日元債券兩大部分,外國債券又有武士債、將軍債和大名債。

日本證券市場歐洲日元債券

歐洲日元債券是在日本境外發行的以日元為什值貨幣的債券。非居民發行的叫非居民歐洲債券;居民發行的叫居民歐洲日元債券。歐洲日元債券與在日本發行的日元公募債券基本相同,但其管制比公募債券鬆得多。它只需徵得大藏大臣的批准便可發行,發行時不需準備大量文件,發行費用也比公募債券少得多。
第一筆歐洲日無債券是1977 年由歐洲投資銀行發行的100 億日元債券,此後一些發行者也相繼發行。 1979 年3 月以前,借款者僅限於國際組織,以後又允許先前發行過武士債券,且評級為AAA 級的外國政府及政府機構發行歐洲日元債券。但由於日本政府對歐洲日元債券發行持審慎態度,擔心其大量發行會對日本國際收支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一直到1984 年以前,發行量不是很大,一般每季度只能允許發行一筆,且對發行金額有嚴格限制。與此同時,由於日本國際收支順差日益增大,外國對日元的需求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美國通過“日元美元委員會”對日本施加壓力,要求其放鬆對歐洲日元債券發行的限制。 1984 年,日本採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包括:(1)將發行者由原來的國際機構、外國政府擴大到外國地方政府、政府機構及民間企業;(2)將公共債券的發行資格由AAA 降至A;同時允許A 以上評級的民間企業發行歐洲日元債券;(3)取消對發行筆數和每筆金額的限制;(4)擴大發行主幹事範圍,允許外國證券機構擔任主幹事。

日本證券市場外國債券

1.武士債券(Samurai Bond)
是日元外國債券的別稱,即非居民在日本市場上發行的以日元為債券面額貨幣的債券。根據外匯管理法規定,發行日元外國債券必須向日本大藏省申請,經批准方可發行。期限從5 年到15 年不等,而且其發行是無擔保的。
2.大名債(Dairnyo bond)
是外國債券市場上的創新。實際是武士債和歐洲日無債券優點的結合。第一筆大名債券是1987 年由世界銀行發行的,同年世界銀行又發行了第二筆。這兩筆債券都在東京發行,但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對這兩筆債券都不徵收預扣税,而且其交易都可以通過塞德爾(Cedel)和歐洲清算系統(Euroclear)進行清算。
3.將軍債(Shogun bond)
。實際上是東京外幣債券,即由非居民在日本市場上公募發行的以非日元貨幣計值的債券。根據外匯管理法,將軍債的發行做法與武士債相同。此外,在東京資本市場上以私募方式發行的外幣債券稱為藝者債券(Geisha Bonds)。

日本證券市場發展特點

(1)樹立證券市場理念,與國際同步發展。日本證券市場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有着不同的時代經營理念。特別是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加快了同國際接軌的步伐,重新確立了與國際發展同步的經營理念。在這種經營理念的指導下,大力發展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並利用科技發展的最新成果,改變證券市場交易手段、交易方式和會計信息披露方法,廢除了傳統的交易方式,促使證券市場的觀念與技術同國際證券市場發展同步。
(2)加強和完善監管機制。為了促進日本證券市場公平、公正以及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監管機制的改革中,主要設置了監督委員會、金融監督廳和金融再生委員會等強化自律組織;完善了有關公開收購制度及禁止了損失補償及全權委託交易;多次修改了“證券交易法”,對發行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行為規範進一步完善和具體化;加大了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並作出有關具體處罰規定;提出對會計信息披露全面性、可靠性和及時性的高標準制度等等。
(3)擴大交易、放寬限制。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促進了金融的證券化,為了應對這一變化,搞活證券市場,日本對證券市場放寬了限制。主要體現在:允許金融機構可通過設立證券子公司進入證券市場,同時證券公司也可以設立銀行子公司,相互滲入對方業務領域;放寬了對自有股份回購的限制,同時證交法也相應地修改了有關公開回購、收購狀況等規定;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制定股份註銷特例法,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了罰則;解除設立持股公司禁令,頒佈金融監督廳設置法;分階段解除了有關股權憑證業務、股價指數期貨、期權交易的禁令;廢除了傳統的交易廳,全面採用計算機交易。
(4)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日本證券市場一貫堅持的宗旨。特別是泡沫經濟出現和亞洲經濟危機發生後,日本證券市場相繼採取了一系列的風險防範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措施。如:強化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時,必須啓用“適時信息披露系統”實現信息披露電子化;為了防止不公平的交易,新建立了顧客資產分別保管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自我資本和交易責任準備金有關規定等,從而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穩定了市場發展。

日本證券市場變化因素

(1)證券市場的變化與經濟發展有關。日本證券市場近年來的變化是非常大的,受到了世界各國的關注。從它的發展特點可以看出,隨着經濟的日益證券化,證券市場與經濟發展的聯繫越來越緊密,在國民經濟中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日本泡沫經濟的崩潰,使日本經濟陷入戰後最嚴重的低谷,這對證券市場產生了巨大的衝擊,使日本證券界暴露出一些違法問題以及證券市場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東南亞經濟危機對亞洲及世界各國經濟產生了不同程序的影響,對日本經濟更是雪上加霜,如國際有名的大公司“山一證券”和一些銀行相繼破產,對日本經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它促使日本政府和證券業從根本上改革證券市場體制及規章制度等,建立適應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證券市場。日本證券市場的全方位改革促進了日本的經濟發展。
(2)搞活證券市場與本國政策有關。90年代以前,日本證券市場是在各種嚴格限制下運營的,過嚴的法律規定限制了證券公司和企業的競爭以及應變能力。因此,90年代以後的改革主題定位為放寬限制、鼓勵競爭、搞活市場。政府努力為投資者參與創造各種條件,制定了有關政策。如:建立股票期權交易制度,利用期權交易的優點,吸引普通投資者參與來擴大投資隊伍;增加了有價證券的品種,並取消了有價證券税,廢除了交易所集中交易業務,全面採用網絡交易等。另一方面,日本政府為了吸引外國企業到日本證交所上市,降低上市標準與費用,簡化上市手續等,創造了一些優惠條件和環境。
(3)緊跟國際步伐與觀念創新、科技發展水平有關。縱觀日本近年來的發展變化歷程,可以發現日本注重於觀念創新。當客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沒有觀念的更新,沒有改革精神,證券市場的發展跳不出舊的框架,也不可能有上述的一些改革措施的出台。經過近幾年改革的日本證券市場將在一個新的理念和新的體制下進入一個與國際市場同步的相對穩定的新時期。與國際同步不僅要求觀念同步,還要求科技發展同步。日本證券市場在改革中,利用科學技術,建立計算機交易系統,確立了互聯網交易方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適時信息披露系統,全面實現了電子化管理。

日本證券市場主要法規

早在1874年,日本就制定了《證券交易條例》。1893年又制定了《證券交易法》。這一階段的立法,主要借鑑了英國的證券立法經驗。
後來,日本的證券立法更多地借鑑了美國的做法。日本現行的《證券交易法》即是以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為藍本,於1948年5月頒佈的。該法是日本立法管制中最重要和最系統的法律之一。該法的制定,實際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證券制度改革中的一項中心內容。這次改革,吸取了美國 1929年大危機前允許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在危機中由於股票價格大跌而蒙受鉅額損失,導致損害存款者利益的經驗教訓,特別強調禁止銀行和信託公司承購除政府及政府擔保的債券以外的任何證券,將證券的經營業務集中於證券公司。日本《證券交易法》自頒佈至今已先後進行過40多次的修訂。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有價證券募集或發售申報的規定;關於有價證券公開收購申報的法律規定;關於證券公司及其證券業務活動的規定;關於證券商協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定;關於證券交易所設立、組織及其會員的規定;關於證券交易規則及其活動管理的規定;關於證券業務糾紛的調解及裁決的規定;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為實施證券交易法,日本還制訂許多補充規則,比較重要的包括:①關於流通證券上市的通知的政府條例;②關於募集或發行外國政府債券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 ③關於募集或發行外國投資信託債券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④關於證券認購要約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⑤關於證券公司的政府條例;⑥證券公司資信可靠的標準;⑦關於證券交易所的政府條例;⑧基於穩定週轉目的而進行的證券交易的登記;⑨關於證券賣空的規定;⑩關於全權委託的證券交易賬目的規則;(11)關於財務報表的用語、格式及編制方法的規則;(12)關於財務報表審計證明的規則。
除此之外,日本其他有關證券交易的法律還有:①《商法典》;②《民法典》;③《證券投資信託法》;④《擔保債券信託法》;⑤外匯和外貿管理法》;⑥《外國證券公司法》;⑦《合格公共會計師法》;⑧《證券中央總庫和清算法》。下面主要就前五項法律作簡單介 紹。
《商法典》:制定於1899年,迄今已歷經數十次修訂。《商法典》主要對日本公司的組成和管理,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以及外國公司的某些活動進行了規定。此外,還包括關於管理機關的責任、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以及公示的要求、無擔保債券等內容。
《民法典》:制定於1896年,該法典主要是契約法部分涉及證券交易的一些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法》:該法和《擔保債券信託法》,是日本資本市場比較重要的兩個法律。證券投資信託是於1951年由一些重要的證券公司引進到日本的。日本證券投資信託的類型,限制在該法許可的範圍之內。
《擔保債券信託法》:頒佈於20世紀初,旨在鼓勵日本公司發行國外擔保債券,但實際上也適用於日本公司發行國內債券。
《外匯和外貿管理法》:1967年以後,日本的國際證券交易日趨活躍。東京證券交易所於1970年加入證券交易所國際聯盟。日本政府於1971年頒佈了旨在管理外國證券公司的法規——《外匯和外貿控制法》,這就是外匯和外貿管理法的前身。為了進一步促進對外交易的自由化,1980年日本政府在《控制法》的基礎上修訂出台了《管理法》。《外匯和外貿管理法》較先前的規定要簡單和寬鬆。根據最近對《外匯和外貿管理法》修訂的結果,下述兩種情況必須預先向大藏省呈送通知:一是在日本國外發行,由當地居民認購的證券;另一種是在日本國內發行,由非當地居民認購的證券。
日本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比較多地借鑑了英、美兩國的經驗,在立法管理方面甚至比美國更為嚴格,但同時也注意吸取了英國自律監管制度方面一些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