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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運株式會社

鎖定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是世界最大、最多元化、最有實力的航運公司之一,是日本三大海運公司之一。1995年在青島設立辦事處,2003年變更為分公司。主要為商船三井自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收取和匯寄運費等服務。
中文名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
別    名
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服    務
攬貨、簽發提單、收取運費等
屬    性
航運公司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公司簡介

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商船三井株式會社運輸船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是一家世界級的LNG運輸公司。自從1983年商船三井首次參與LNG運輸項目以來,業務已經發展至全球約20%的LNG運輸項目,涉及LNG運輸船的所有權、管理以及運行等方面。作為LNG運輸行業的領導者,為了可以持續滿足全球日益增長的LNG需求,商船三井不斷壯大船隊,並且對安全性加以了足夠的重視。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公司發展

商船三井與川崎汽船株式會社("K"Line)以及普里莫爾斯克航運公司(PRISCO)共同成立財團。商船三井的財團從薩哈林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SEIC)接收長期的定期租船契約,並建立了新的LNG運輸船,S.S."GrandMereya",為了從全球最大的天然氣田Sakhalin2運送LNG。
三井造船工程有限公司(MES)在日本千葉縣建造了GrandMereya運輸船,並由商船三井管理。其全長289.5米,寬49米。LNG儲罐容量約為145,000立方米,是該行業中最先進的LNG運輸船之一。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日本三大海運公司

商船三井與日本郵船及川崎汽船並稱為日本三大海運公司,以純利潤及市價總值計算居日本第一位,而銷售額則僅次於日本郵船。商船三井的主要源流有二,分別是成立於1884年的大阪商船和1942年的三井船舶,分屬日本的兩大財團住友財閥三井財閥。1964年,大阪商船與三井船舶合併為大阪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開創了日本跨財閥大公司合併的先例。1999年4月,大阪商船三井船舶與當時日本排名第四位的海運公司NavixLine合併,改名為商船三井。
不同於馬士基等以集裝箱運輸為主的海運公司,商船三井的經營範圍涉及到各個船種。截止到2008年3月底,共計擁有各類商船845只,5,434萬重量噸,是世界最大的船隊。同時商船三井擁有業界第一位的LNG船隊,以及強大的幹散貨船和汽車滾裝船,而集裝箱運輸領域則居世界10名左右。商船三井的集裝箱是以鱷魚扛集裝箱為標誌,是個明顯而有趣的特徵。
在2008年度《財富雜誌》世界500強排名中,商船三井與馬士基、日本郵船及中遠集團作為僅有的四家國際航運企業入選。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官司糾紛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
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後,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1]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案件過程

1895年出生於浙江寧波的陳順通,14歲闖蕩上海灘,由見習水手成長為一名技藝嫺熟的船長。因拯救被軍閥追捕的國民黨元老張靜江,陳被張舉薦為國民航運公司經理,為北伐軍暗中運送軍火立下汗馬功勞。
北伐勝利後,陳順通在上海均泰錢莊優惠信貸支持下買入“太平”號貨輪。1930年9月1日,陳順通的中威輪船公司成立。此為中國第一家獨資海運公司。4年內,陳又先後從英、澳購進“新太平”、“順豐”、“源長”三輪,其中的“順豐”號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2萬噸,陳為中國第一船王。後來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華的父親董浩雲當時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應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陳順通代表中威與“大同”在上海簽訂定期租船合同,將6725噸的“順豐”與5025噸的“新太平”租給“大同”使用。合同規定,從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為12個月。合同11月1日生效。為預防風險,“中威”分別將兩輪向日本“興亞”、“三菱”兩家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了船體保險。
1937年“八一三”事變後,中日戰爭全面爆發,為響應國民政府堵塞航道防禦日本大舉進攻的要求,陳順通將“中威”剩餘的兩艘貨輪“太平”號和“源長”號分別自沉於江陰口與寧波灣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中威”海運業務全面停止。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方告以兩輪均被日本軍方“依法捕獲”,而且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也瀕臨倒閉。
陳順通東京之行一無所獲,而他在上海為維修船隻的中威機器廠亦被日本佔據。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場。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正式發函給陳順通,介紹兩輪無法返還的緣由:兩輪被日本政府於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獲”,所有權被宣佈歸日本國遞信省(交通部),又通過定期租船合同將兩輪轉租給“大同”,現由“大同”使用兩輪並向日本遞信省支付船租。
但陳順通不知道,事實上在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的營運中在北海道觸礁沉沒。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後的調查表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亦早將此船的保險金領取。
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陳順通憑此信請求國民政府赴日代表團索取被“捕獲”的兩輪,並向駐日美軍司令麥克阿瑟發信求援。這時他才得知戰爭中兩輪均已沉沒(“順豐”號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觸雷沉沒)。傷心的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頒佈的新憲法中有國家承擔戰爭賠償的規定,給臨終前的陳順通索賠希望,他立下遺囑,要求兒子陳恰羣全權處理兩輪的索賠事宜。
1958年,陳恰羣自上海遷居香港。陳抵港第一件事就是與日本“大同”聯繫。他註冊的中威輪船就是為了繼承父親的事業,把官司打下來。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變動和船隻為日本政府奪去、應由日本政府負責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陳恰羣1961年奔赴日本,開始了漫長的索賠之旅。他根據大同海運株式會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賠,不斷在日本外務省、大藏省、日本遞信省之間奔波。日本政府經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長調查後做出答覆:兩輪被日本政府“依法捕獲”一事查無實據,不予認可。
陳恰羣聘請曾代理韓國向日索賠獲勝的日本著名律師緒方浩做自己的律師,緒方浩建議與日本政府打官司,陳遂委託緒方浩組織4人律師團起訴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東京簡易裁判所受理關於中威公司與日本政府的民事調停。26次調停的最終結果是,日本政府答辯:此兩輪是否為日本“捕獲”情況不明,拒絕做出賠償。
1970年4月25日,陳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訴日本政府,“陳恰羣訴日本國”成為1970年代日本轟動一時的報道。
不過,此案開庭所需的鉅額費用讓當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時,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稱的緒方浩的資助使得訴訟能夠進行。
這是一場耗費時間和精力的拉鋸戰。僅因陳恰羣在回答“中國人是個籠統概念,到底是哪裏?大陸、台灣還是香港的中國人”時,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為確認這一身份就花費了5個月時間—陳當時為香港居民,因國民黨政府已與日本簽訂免除國家戰爭賠償,恐日本會以賠償問題已一攬子解決為由推諉,故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此事還得到周恩來總理親自關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證明(周恩來總理專門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處理)。
經過數十次庭審,1974年10月25日,數十年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並花費60萬美元的陳恰羣得到了一個意外的判決:“時效消滅”。這個結果又讓陳恰羣大病一場。
10年日本訴訟被劃上句號—日本律師要求陳恰羣在東京高等法院繼續上訴,已經拿不出錢繼續上訴的陳恰羣被視為撤訴。
陳恰羣日本索賠失敗後是漫長的山重水複疑無路。但1987年1月1日頒佈施行《民法通則》為陳氏帶來了柳暗花明的轉機,因《民法通則》的時效性,最高法院規定“凡是在《民法通則》頒佈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佈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國本土受理。
但陳恰羣已於1985年8月中風半身不遂,將中威船隻索賠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陳震、陳春兄弟手上,陳氏兄弟通過北京中國法律中心為訴訟代理,於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這次在中國本土打官司,陳氏家族組織的律師團人數創造了中國民事案的紀錄。囊括大陸、香港、美國、台灣法學界名流的律師團和顧問團成員總數多達56人。在1949年以後的中國歷史上,惟審判林彪集團、“四人幫”集團案可比。
而這個教科書式的異常複雜的案件,此時的被告則由日本政府變成了日本的企業並且被告對象一變再變。因為律師團仔細研究後發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當年對“船王”陳順通稱兩輪被日本政府“捕獲”無任何證據,是欺詐行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但是,當年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20世紀60年代併入日本海運,日本海運又在20世紀80年代併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4月它又被併入日本第二大海運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
不但被告在變,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輪船公司加上了陳震、陳春兩位自然人。
此案於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開庭。但是老船王之子陳恰羣並沒看到最終的結果,於1992年4月去世。

日本海運株式會社船舶被扣

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輪實施扣押。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