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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取代了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起停止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國證明書》。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 外文名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vel Document
- 定 義
- 國際旅行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外交部定義
- 臨時出國護照遺失、被盜搶、損毀、過期,而急於回國的中國公民;
- 緊急情況下來不及申辦護照的中國公民;
- 未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而需赴內地的中國籍港澳居民;
- 未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而需赴大陸的中國籍台灣居民;
- 部分情況特殊的中國籍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概念
根據中國駐國外領事館官方網頁的表述為:“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前往中國時應申辦中國旅行證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前往中國時應申辦中國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內容
旅行證聲明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證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allow the bearer of this document to pass freely and afford assistance in case of need |
説明頁
一、本旅行證為替代護照使用的旅行身份證件,前往世界各國有效。 二、本旅行證的持有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本旅行證的簽發、換髮、補發和加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辦理。 三、本旅行證共三十二頁,除另有註明外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兩年有效。本旅行證期滿或簽證頁用完,須換領新旅行證。 四、本旅行證應妥為保存使用,不得損毀、塗改、轉讓。旅行證遺失或損毀應立即向附近的旅行證簽發機關和當地治安機關報告。 |
備註頁和簽證頁
從第3頁與第4頁為備註頁,第5頁到第31頁為簽證頁。 第32頁為簽發機關用印頁。
個人資料頁
- 個人資料頁中,左側為護照持有者的照片。
- 類別/Type:PT
- 簽發國代碼/Country Code:CHN(中國的ISO 3166-1代碼)
- 號碼/Passport No.:“T”字開頭,後接8位阿拉伯數字
- 姓/Surname
- 名/Given names(姓名均左注中文,右注漢語拼音或持照者英文姓名)
- 性別/Sex:男性標註為男/M,女性標註為女/F
-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以“DD MMM YYYY”之形式記載(MMM表示英語月份前3字的縮寫)
- 簽發日期/Date of issue:記載格式同出生日期
- 機讀碼:以PTCHN開頭,後接持照者的姓,正式英文名或漢語拼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頒發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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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時出國護照遺失、被盜搶、損毀、過期,而急於回國的中國公民;
2.緊急情況下來不及申辦護照的中國公民;
3.未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而需赴內地的中國籍港澳居民;
4.未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而需赴大陸的中國籍台灣居民;
5.部分情況特殊的中國籍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特例
中國台灣地區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為正式官方身份證明文件,因此中國台灣地區國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並不與中國台灣地區的地方法律產生任何牴觸關係。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後,中國駐巴格達大使館組織緊急撤退滯留在伊拉克與科威特的大陸、台灣與港澳人員。由於伊拉克政府要求中國大使館必須對這些人員的身份確認,而中國大使館又不可能在中國台灣省人持有的台灣地區旅行證件上蓋章確認,所以由中國大使館給這些台灣省人員簽發一次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經由陸路撤退到約旦。
另外,合法居住在中國的無國籍人士(如西藏吉隆縣的尼泊爾裔達曼人,在2003年經國務院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之前的數十年的時間)、在中國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如黃文歡,以及20世紀70年代末逃入的越南籍華人),其出國使用的身份證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因此,某種程度上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的作用有類似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購火車票
在中國購買火車票需要出示有效的實名身份證件,從2012年4月5日起,車票實名制“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將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旅客在各代售點及車站窗口購買車票時均可使用,但在互聯網及電話訂票時,暫時不能使用這一證件。
從2014年8月1日起,旅客可以憑藉規定的24種證件購買火車票,包括旅行證、海員證等不常用證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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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照/旅行證簡介 .中國領事服務網.2019-9-24[引用日期2020-5-10]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全文) .中國新聞網.2006-04-29[引用日期2016-04-10]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5-08-02[引用日期2023-04-02]
- 4. 護照/旅行證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引用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