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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富華

鎖定
於富華,男,漢族,1963年3月生,山東泰安人,醫學博士,教授,1984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 [8-9]  [11] 
2023年12月22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參事於富華受賄案,對被告人於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6] 
中文名
於富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泰安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畢業院校
上海醫科大學

於富華人物履歷

1979年08月,山東大學醫學院(原山東醫學院)醫療系臨牀醫學專業學生;
1984年08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放射系教研室助教、泰安市中心醫院放射科醫師;
1987年08月,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原上海醫科大學)放射專業碩博連讀研究生;
1991年07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影像學教研室副主任、泰山醫學院附屬醫院CT室主任;
1993年05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放射系副主任;
1995年12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放射系主任;
1999年03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教授;
2000年06月,山東省衞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6年09月,山東省濰坊醫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2008年06月,山東省濰坊醫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09年12月,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
2018年03月,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 [1]  [6] 
2018年12月,山東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 [2]  [7] 
2019年01月,山東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 [3]  [9] 
2022年08月-2023年0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 [9]  [11] 

於富華擔任職務

第十屆山東省委候補委員、十一屆省政協委員; [4]  十一屆山東省委委員。 [5] 

於富華人物事件

於富華違紀被查

2022年11月2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政府參事於富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 [8]  [10] 

於富華依法雙開

2023年5月4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山東省政府原參事於富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於富華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踐踏紀法底線,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於富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於富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2] 

於富華依法逮捕

2023年6月,山東省政府原參事於富華(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於富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3] 

於富華公開通報

2013年1月至2022年9月,於富華先後多次違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金、購物卡及酒水等。於富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4月,於富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4] 

於富華一審開庭

據“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2023年9月21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參事於富華受賄一案。於富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件擇期宣判。 [15] 

於富華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22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參事於富華受賄案,對被告人於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於富華利用擔任山東省衞生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濰坊醫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濰坊醫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政府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606.7589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富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於富華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涉案贓款贓物及孶息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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