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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鎖定
- 中文名
-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 發文字號
- 人發[1997]33號
- 發佈日期
- 1997年3月28日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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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二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三條
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工作任務,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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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四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五條
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人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可任命為辦事員,定為十五級。
大學專科畢業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四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三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十二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十一級。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和原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市(地)級以下行政機關錄用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任命職務,可以在第(一)、(二)項規定的基礎上低一級任命職務,並比照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確定其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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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六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鑑意見和擬任職、定級意見。
(三)任免機關人呈部門審核。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七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八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九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十條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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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中國政府網.2007-10-24[引用日期2024-02-17]
- 2.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國家公務員局.2008-12-08[引用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