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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議會
鎖定
- 中文名
- 新聞評議會
- 外文名
- The Press Council
新聞評議會的特點
1.自發性和羣眾性
新聞評議會作為新聞自律的產物,不具有官方性質,而具有自發性和羣眾性。這一點,我們從其組成團體、經費來源及人員構成上可略見一斑。
從組成團體上看,新聞評議會多數由新聞職業組織自願發起組成。如娜威報業評議會由挪威報業協會發起。奧地利報業評議會由報紙發行人協會和記者公會發起。
從經費來裸上着,評議會的大部分經費都是由新聞職業組織提供的。如在英國,評議會的大部分經費由英國發行人協會捐助,其餘一部分由新聞各職業組織按財力分擔。瑞典、娜威、丹麥、土耳其等國的情況也大體相同。
從人員構成上着,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評議會的委員全部是新聞界代表。象聯邦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國即是如此。另一種是在評議會中,除新聞界代表外,還吸收了若干名社會代表。如在丹麥評議會中,有兩名社會代表,土耳其評議會中有社會代表三人。
而美國的情況則有別於這些國家。美國的報業評議會雖然也被認為是新聞自律的一種手段,但美國評議會的人員並不是從新聞界中推舉出來的,而完全由社會代表組成。
2.道德裁決
新聞評議會是一個道德裁決法庭。評議會處理的案件全部是有關新聞倫理性案件,設若是違法性案件,評議會一般不予接受。但是,有些案件的性質一時難以區分,所以,有些國家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土耳其報業榮譽法庭規定,凡法院評審過的案子,榮譽法庭不再評審。在另一些國家,如菲律賓、瑞典等國家評議會要求每位申訴者要簽定一項書面保證,不再把這一案件向法院提出控告。在娜威,情況則有所不同,假如評議會收審的案件是有關觸犯法律的案件,便要求娜威法官或律師公會協助;請他們參與評議會的工作。
新聞評議會不是司法機關,無實際的制裁權,其判決無任何法律效力,但從某種程度上看,它又是一種法庭審判。其表現 在於:
(一)審理案件有嚴格的程序。
(二)審理案件以新聞職業道德準則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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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聞評議會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