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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議會

鎖定
新聞評議會是一種新聞行業自律的監督與仲裁機構,其基本職能和主要任務是負責處理新聞業內部或新聞業與社會間的新聞糾紛。它接受公眾對媒體的投訴,以國家憲法及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行業規約和評議會章程,對投訴進行調查,出具調查結果,發佈相關指令,並監督裁定決議的執行。它是新聞行業實行集體自律的一種有效組織機構,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通行的一種行業自律組織形式。
中文名
新聞評議會
外文名
The Press Council
新聞評議會的特點
1.自發性和羣眾性
新聞評議會作為新聞自律的產物,不具有官方性質,而具有自發性和羣眾性。這一點,我們從其組成團體、經費來源及人員構成上可略見一斑。
從組成團體上看,新聞評議會多數由新聞職業組織自願發起組成。如娜威報業評議會由挪威報業協會發起。奧地利報業評議會由報紙發行人協會和記者公會發起。
從經費來裸上着,評議會的大部分經費都是由新聞職業組織提供的。如在英國,評議會的大部分經費由英國發行人協會捐助,其餘一部分由新聞各職業組織按財力分擔。瑞典、娜威、丹麥、土耳其等國的情況也大體相同。
從人員構成上着,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評議會的委員全部是新聞界代表。象聯邦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國即是如此。另一種是在評議會中,除新聞界代表外,還吸收了若干名社會代表。如在丹麥評議會中,有兩名社會代表,土耳其評議會中有社會代表三人。
而美國的情況則有別於這些國家。美國的報業評議會雖然也被認為是新聞自律的一種手段,但美國評議會的人員並不是從新聞界中推舉出來的,而完全由社會代表組成。
2.道德裁決
新聞評議會是一個道德裁決法庭。評議會處理的案件全部是有關新聞倫理性案件,設若是違法性案件,評議會一般不予接受。但是,有些案件的性質一時難以區分,所以,有些國家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土耳其報業榮譽法庭規定,凡法院評審過的案子,榮譽法庭不再評審。在另一些國家,如菲律賓、瑞典等國家評議會要求每位申訴者要簽定一項書面保證,不再把這一案件向法院提出控告。在娜威,情況則有所不同,假如評議會收審的案件是有關觸犯法律的案件,便要求娜威法官或律師公會協助;請他們參與評議會的工作。
新聞評議會不是司法機關,無實際的制裁權,其判決無任何法律效力,但從某種程度上看,它又是一種法庭審判。其表現 在於:
(一)審理案件有嚴格的程序。
(二)審理案件以新聞職業道德準則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
(三)轉請法官擔任新聞評議會主席。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