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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

鎖定
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又稱“新經院主義法學派”。以繼承和發展中世紀神學家、經院主義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法律思想為特徵的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由於該派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表達自然法概念,因而也往往被列為新自然法學派。可以分二戰前後兩個發展階段。二戰以前以瑞士法學家卡特賴恩為主要代表,他認為人類義務的最高原則是對上帝、對同胞和自己,都應遵守一個理性存在的秩序,這是自然法的最一般的準則,“公平待人”則是自然法的行為準則。二戰以後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國的馬裏旦,德國的羅門,比利時的達班和法國的維萊等。他們雖然仍將法的本質最終歸結為上帝的意志,但為了適應戰後資本主義的發展,他們把神學法律思想與資產階級的人權、代議民主制、人道主義和改良主義結合起來。如馬裏旦仍把法分為永恆法、自然法、實在法以及介於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國際法(萬民法),認為實在法的效力來自自然法。他們把神學的自然法與分析實證主義的法學概念結合起來,強調實在法的規範性和強制性,實在法可以補充和限制自然法,同時又堅持自然法支配實在法,實在法能違反自然法。 [1] 
中文名
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
別    名
新經院主義法學派
星期時間
1879年
代表人物
羅馬天主教教皇利奧十三世
以繼承和發展中世紀神學家、經院主義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法律思想為特徵的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又稱新經院主義法學派。1879年羅馬天主教教皇利奧十三世(1810~1903)宣稱阿奎那的學説是羅馬教廷的最高思想權威。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也就是梵蒂岡的法律思想 [2]  。該派的一個基本概念是自然法,因此它在法學著作中也往往被列入廣義的新自然法學派
20世紀初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主要代表是瑞士法學家V.卡特賴恩(1845~1931)。像老托馬斯主義者一樣,他將自然法解釋為極少幾條最一般的準則,認為人類義務的最高原則是對上帝、對同胞和自己,都應遵守使自己適合作為一個理性存在的秩序;自然法的原則,就是“公平待人”;違反自然法的實在法是無效的;私有財產制是合乎人性的,神聖不可侵犯的。
20世紀中葉新托馬斯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還有法國哲學家J.馬裏丹(1882~1973)、德國法學家H.羅門(1897~)、比利時法學家J.達班(1889~)、法國法學家M.維萊等。他們雖然仍將法的本質最終歸結為上帝的意志,但他們的學説不僅不同於老托馬斯主義法學,而且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也有很大不同。為了適應戰後西方世界的條件,他們將神學法律思想與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人權、人道主義和改良主義等結合起來。馬裏丹基本上根據阿奎那的學説,將法劃分為永恆法(上帝法)、自然法和實在法;萬民法或國際法則介乎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認為自然法是人權的哲學基礎。從本體論説,自然法是依靠人的本性,有關人的行動的理想秩序;從認識論説,自然法並不是通過理性或概念判斷得來的知識,而是通過人類本性傾向而得來的知識。羅門認為,嚴格意義上的自然法只包括行善避惡和公平待人兩項準則。達班把神學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概念結合起來。他強調實在法的規範性和強制性,但又認為自然法支配實在法,即實在法雖然可能補棄或限制自然法,但不能違反自然法,不道德的法律應當受到譴責。
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往往將團體法學派(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列為新托馬斯主義法學的支派。該派主要代表是法國公法學家M.奧裏烏(1856~1929)和G.勒納爾(1876~1944)等人。奧裏烏主張多元論政治學説,認為資本主義社會中各種團體,如家庭、教會、工會、企業主組織等,都是社會有機體,是道德和法律人格化的體現。勒納爾進一步將奧裏烏的學説與新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學説以及羅馬教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所提倡的組合國家(corporate state)聯繫起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