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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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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全稱《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研究擬訂的,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於2018年12月審議通過的國際公約。公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 [1] 
2019年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出席會議,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其中包括中國、美國、印度、韓國以及多個東盟國家。另有24個國家的代表出席了簽署儀式和相關會議 [2] 
中文名
新加坡調解公約
外文名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3] 
簽署地點
新加坡
簽署時間
2019年8月7日
簡    稱
《新加坡調解公約》
目    的
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歷史沿革

新加坡調解公約》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研究擬訂。
2018年12月,《新加坡調解公約》經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
2019年8月7日,《新加坡調解公約》在新加坡開放簽署,67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參加了簽署儀式,4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公約。 [1]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公約目錄

大會第73/198號決議 ....................... 1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 ... 3
序言 ..................................... 3
第1條 適用範圍 ......................... 3
第2條 定義 ............................. 4
第3條 一般原則 ......................... 5
第4條 對依賴於和解協議的要求 ........... 5
第5條 拒絕准予救濟的理由 ............... 6
第6條 並行申請或者請求 ................. 7
第7條 其他法律或者條約 ................. 7
第8條 保留 ............................. 7
第9條 對和解協議的效力 ................. 8
第10條 保存人 ........................... 8
第11條 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 8
第12條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 ......... 9
第13條 非統一法律制度 ................... 9
第14條 生效 ............................. 10
第15條 修正 ............................. 10
第16條 退約 ............................. 11 [3]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內容解讀

新加坡調解公約》須至少獲得三個國家簽署及核准才能生效,並且僅適用於商業和解協議。
受新加坡公約約束的簽署國必須執行在有關框架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連同國際仲裁協議《紐約公約》和《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在內,三項公約將形成完整的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 [2]  [4]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簽署國家

截至2019年8月7日,4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公約。 [1] 
簽署國家
簽署日期
其他
中國
2019年8月7日
美國
2019年8月7日
韓國
2019年8月7日
印度
2019年8月7日
新加坡
2019年8月7日
哈薩克斯坦
2019年8月7日
伊朗
2019年8月7日
馬來西亞
2019年8月7日
以色列
2019年8月7日
(參考資料 [1]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社會評價

新加坡調解公約》在訴訟、仲裁之外,進一步健全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調解制度。簽署方簽署公約,展示了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重要作用的共識。(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評)
《新加坡調解公約》強化了商事爭議解決方面的國際法治規則,凸顯了多邊主義價值。(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評)
《新加坡調解公約》是對多邊主義的支持,簽署儀式的成功舉辦是多邊主義的勝利。(聯合國負責法律事務的助理秘書長史蒂芬·馬蒂亞斯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