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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

鎖定
文物分類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文物進行聚類或歸類,是進行科學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其本身也是一門科學。
中文名
文物分類
外文名
Classific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定    義
按照標準對文物進行聚類或歸類
意    義
便於進行科學、文物研究等
原    則
同類相聚等

目錄

文物分類特性

文物的複雜性與可分性 文物是人類歷史文化遺存。不同歷史時期人類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物體或物品,以不同的形式保存和傳留至今,品類龐雜,內容廣泛。文物的複雜性表現為:時代或年代不同,質地不一,種類眾多,功能各異。僅以質地而言,就有石器、玉器、陶器、銅器、鐵器、瓷器、骨角牙器等。
文物雖然十分複雜,但又是可分的。因為:①文物有其產生的時代或具體年代,即歷史性;②文物有其產生的地點或地域;③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質構成的,即用不同的物質材料製造的;④文物在產生它的時代,都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創制的,也就是各有自己的一定功用;⑤文物是有形的,以一定的形態出現,這與文物的物質性和功用密切相連。
將文物按照一定的標準,分別聚集到一起,就形成不同的類別,而不同類別的文物在聚類時又分層次。
在文物分類中,同類相聚是一個重要原則。同類相聚的“同類”,因標準不同其內容也不盡相同。按質地聚類,鐵器類中只有鐵製的器物,不會有其他質地的文物;按功用聚類,炊器類中的鼎,就有陶鼎、銅鼎、鐵鼎,分屬於 3種材料製成,是 3種不同質地的器物。但不論用哪一種標準聚類,同類文物都有內在的聯繫。這種聯繫由聚類標準決定,同時又要受到聚類標準的制約。在文物分類或歸類的時候,首先要確定對具體的文物對象以什麼作為分類的標準。標準是衡量事物的準則,有了明確的準則,對事物才能有衡量的出發點和要求,凡是符合標準的文物,就可以歸納到一起,取捨均從標準出發,歸類的標準不僅可以達到,而且科學性較強。
有什麼樣的標準,就有什麼樣的方法。在分類標準確定之後,用它去衡量複雜的文物,把符合該標準的文物篩選出來,集合成類,以達到歸類的目的。這種歸類的辦法,亦成為分類法。由此可見,標準與分類法在實質上是相通的。
在文物的分類過程中,確定一種分類標準之後,只能按標準去篩選文物,集合文物,不屬於該標準規定範圍之內的文物,都要清理出來。這是分類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則,不能違反。
在根據某一標準對文物歸類時,不允許同時又增加另一標準,不能同時使用兩個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也不允許交叉使用兩個標準,否則就要出現混亂。
在同一類文物中,根據保護、研究、宣傳的需要,也可進行更細的歸類,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合理的分法。
在歷史遺物遺蹟中,有大批文物不是用同一種物質材料製作的。這也是文物的複雜性之一。用不同材料製作的文物,一般稱為複合體文物,不包括文物史蹟(不可移動文物)。
複合體文物在分類時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約定俗成,它是在文物分類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有其科學根據,即視器物的主要質地而定,或視複合材料中某種材料對器物功能所起決定作用而定。

文物分類分類方法

文物分類方法 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分類法等。
時代分類法  以文物製作的時代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一定的時代(年代),這是文物按時代分類的根據。把同一時代的文物集合到一組,進行歸類,為進一步研究各個時代的文物打下基礎。
按時代對中國文物分類,總的可分為古代文物和近現代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劃分,不是按紀年劃分,對文物也是按朝代歸類。至於對某一件文物的研究,則儘可能要了解它的絕對年代。古代文物,可分為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或西周文物、春秋戰國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漢、魏晉南北朝等時期的文物,還可按具體的歷史朝代詳分。
史前文物,一般分為舊石器時代文物和新石器時代文物。有的學者還區分出中石器時代文物。
存在形態分類法  歷史上遺留至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態存在於某個地方。這裏的所謂存在形態,是指文物體量的動與靜、直觀的存在與隱蔽的存在、存於收藏處所與散存於社會。依文物體量的動與靜分類,一般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蹟。古建築、紀念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近代現代重要建築、紀念地等,都屬於此類。這些史蹟一般體量大,不能或不宜整體移動,不能像館藏文物那樣,可以收藏於館內,並輕易移動。
文物史蹟不能或不宜整體移動,是從文物史蹟整體而言,至於個別文物史蹟因特殊情況,則可遷移。一通石碑,原處已無其他建築,又與周圍環境無關,且不便保護,遷移之後不影響它的價值,又好保護,經批准可以移動,遷往它處。在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因工程建設的特殊需要,而必須把一處文物史蹟遷走時,經過法定程序批准,可採用科學的辦法進行拆遷,按原狀復原。山西省芮城縣永樂宮、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中共中央舊址,都是這樣遷移的。但周圍環境已不同了。
可移動文物主要是指館藏文物和流散文物。有石器、陶器、銅器、金銀器、瓷器、漆器、玉器、工藝品、書畫、古文獻等。它們體量小,種類多。可根據其體量的大小和珍貴程度,分別收藏於文物庫房,甚至文物囊匣內,並可根據保管、研究、陳列的需要移動,變換地點,這對其本身的價值不僅沒有影響,反而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質地分類法  以製作文物的材料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由於所用物質材料的多樣化,根據不同材質進行文物歸類,是文物質地分類法的出發點。
質地分類法主要用於對古器物的歸類,這種方法有着悠久的歷史。在館藏文物的分類中,以文物質地分類比較普遍。一般分為:石器、玉器、骨器 (含骨器、牙器 )、木器、竹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玻璃器、琺琅器、紡織品、紙類文物等。
按質地對器物分類也有它的不足之處,即器物的材料有時並非一種,有的主體與附件分別用兩種材料,有的本身就是複合材料製作而成,對此,就要按照約定俗成的辦法加以處理。同時也須指出,所謂某種材料質地也是相對而言,是指主要材料。至於物理和化學成分的複雜性,則是另一個問題。
功用分類法  以文物功用作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遺存,在製作時,都是為了一定的目的。任何一處(一件)文物,都有它的用途。在文物分類時,通過對其功用的研究,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為一類,形成不同的類別。但文物功用與其形制、種類是分不開的。形制可以看得見,摸得着,形象,具體。功用是內涵,通過形體發揮其功用。
某一功用的文物,其時代、質地並不完全相同。農具中既有石質農具、木質農具,又有青銅質地農具和鐵製農具;兵器也有石制、骨制、銅製、鐵製等。這些質地不同的農具和兵器,其時代也不完全相同。
此種分類法,可把某一功用的各種不同質地的文物從早期到晚期聚集到一起,對研究其產生、發展、變化以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十分有利。對研究專門史有重大價值。
屬性分類法  以文物的社會屬性以及科學文化屬性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在運用此種方法對文物進行分類時,首先要研究文物的用途及深層含義,如古器物中的禮器,供大典、祭祀等使用,就是一種社會屬性。明器是古代專為隨葬而製作的各種器物,又稱“冥器”或“盟器”,常模仿各種禮器、日用器皿、工具、兵器等製作而成,也有人、家畜、禽獸的形象以及車船、傢俱、建築物等模型。而製作明器的材料又有木、石、陶、瓷等。但其本質屬性仍為“明器”。
天文圖、圭表、漏壺、日晷、渾儀、簡儀、古地圖、砭鐮、金銀醫針等等,都是以直接表現科學技術為內容的器物,可稱為科技文物,這也是它的屬性。
供宗教活動的場所、用具及表現宗教內容的物品,如寺廟、法器、宗教繪畫等,稱為宗教文物,是宗教性質的遺存。
民族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都是以其屬性劃分的。
來源分類法  以館藏文物來源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該分類法只適用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這些單位的藏品都有來源,主要有:撥交、徵集、揀選、交換、捐贈、發掘。但在實際分類中,此法並不常用。各種來源的文物,多在文物的賬目或卡片上反映出來。
價值分類法  以文物價值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主要是根據文物價值高低來區分。根據中國文物法規規定,文物史蹟,即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紀念遺址或建築物等,依其價值的高低,由各級人民政府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 (自治區、直轄市) 和縣 (市) 級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即石器、玉器、陶器、銅器、鐵器、金銀器、瓷器、漆器、工藝品、書畫等,依其價值高低,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文物分類與文物保管 文物分類對文物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對文物保管亦十分重要。
①有利於對館藏文物的管理。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普遍採用按文物質地進行分類,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有利於按質地分別存放、保管。文物的質地不同,其物理性能和化學成分亦不相同,對温度、濕度、光線、生物(微生物)的反應和要求各不相同。這無疑給文物保管工作帶來很大困難。但館藏文物按質地分類後,就可以根據文物質地對保管的要求,設置專門文物庫房。很顯然,把同一質地的文物藏品保存於同一庫房之內,在温度、濕度等方面即可按照需要調控。反之,把不同質地的文物藏品混放於同一庫房內,就不可能做到這一點。此外,按質地對館藏文物分類,還可以對某些文物價值高、經濟價值亦高的藏品進行專庫、專櫃保存。
②有利於分級保管。按文物價值高低分類,對採取相應措施、加強保護管理十分有利,如對一級文物須設置專櫃保管,複製一級文物須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文物史蹟分為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省 (自治區、直轄市) 和縣 (市) 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佈。這既表明它們的價值有高低之分,又説明對它們的保護管理須採取不同的辦法。關於保護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則分別由公佈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決定,正常的保護工作均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